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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5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2-29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2-27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设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一)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三)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担任;

(四)常设委员:由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社会工作部(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五)专家委员: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

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常设委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继任,不再另行文。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2.审议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3.研究部署行政复议专项工作和行政复议具体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4.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5.参与案件调解和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6.其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承办的事项。

(二)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文件;

2.负责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请示汇报及其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

3.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选聘、解聘、续聘工作;

4.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各类会议;

5.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6.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成立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灵政发〔2014129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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