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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9036G/2025-000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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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与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工作,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实施意见》(宁法发〔2021〕2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银政办发〔2024〕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为市委、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下简称“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履行对法律顾问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本单位实际履行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市司法局负责统一采购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任用聘用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采取统一采购和自行聘用的方式。原则上采取统一采购方式。
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服务单位进行标段划分,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中标后由市司法局与中标律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按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统一合同范本(详见附件1)。聘期一般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
遇特殊情形,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外聘法律顾问,但应当征求市司法局意见,由市司法局协助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等进行审查把关。各单位择优确定自行聘用的法律顾问人选,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
(二)具有承接各单位法律事务能力的;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未经授权,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或者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影响,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违反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六)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等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并提出详实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决策后评估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研判;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法性文件的调研、论证、修改、审查、评估(后评估)及清理;
(四)参与服务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审查、洽谈;
(五)参与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舆论事件、信访案件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法律服务;
(六)代理参加各类诉讼、调解、执行、国家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维护服务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合法权益;
(七)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
(八)协助服务单位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依法答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法律事务;
(十)协助服务单位处理化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其它非诉讼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为依法处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推动实质性化解争议;
(十一)其他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
(三)诉讼案件的诉前调解及立案;
(四)其他需要提前参与的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服务单位授权,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文件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有权拒绝接受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指令;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与服务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服务单位的要求,提供经常性和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服务单位要求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与法律顾问充分协商,就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及服务范围达成一致,并在聘用合同中列明,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司法局于每年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发布考核通知,组织各单位开展考核,并提交法律顾问考核表及履职台账。法律顾问于考核前3日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尽责方面(80分)
1.未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扣2分(迟到半小时以上按照缺席处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
3.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4.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5.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因取证不全、举证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答辩超期、上诉超期、未及时出庭等问题导致败诉或丧失诉权的每次扣1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在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质量差、效率低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一次扣5分。
7.未按考核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8.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5分。
9.未妥善保管考核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一次扣8分。
10.未按照司法局要求坐班的,一次扣3分。
(二)执业规范方面(10分)
1.以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扣6分。
2.未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办理的法律事务未在办理完毕后整理卷宗并向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室报备的扣4分。
(三)树立形象考核(10分)
法律顾问有损害市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合法利益或形象的行为,一次扣3-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根据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89分)和不合格(69分以下)三个档次。
各单位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聘用的法律顾问由聘用单位组织考核,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评分标准进行赋分,并详细说明扣分情形,由市司法局核实后作为考核依据,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家服务单位考评结果低于90分的,扣除法律顾问费2000元,法律顾问单位平均分低于90分的,每少1分同步扣除法律顾问费2000元,并下发提醒函,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提醒函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应提高法律服务质效,对审查的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等有明确的可参考的意见建议,不得经常出具无法律性审查意见的意见书。出具无法律性审查意见书的,按照下表比例扣除相应的法律顾问费用。
无意见数量占比 无意见数量占比 年审文件数量量数量 | 100件以下 | 100件--200件 | 200件--300件 | 300件以上 |
50%以上(含),60%以下 | 扣除顾问费1.5% | 扣除顾问费1% | 扣除顾问费0.5% | |
扣除顾问费2% | 扣除顾问费1.5% | 扣除顾问费1% | 扣除顾问费0.5% | |
扣除顾问费2.5% | 扣除顾问费2% | 扣除顾问费1.5% | 扣除顾问费1% |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或者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被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主流媒体报道的,分别加0.5分、0.3分、0.1分,每次按同一信息最高层次平台加分。加分直接计入平均分。
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市司法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报市司法局核实并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怠于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和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五)有三家以上单位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完成法律服务,或主动提出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
(六)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七)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评分标准进行赋分,把加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提前为法律顾问提供涉法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需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事项,各单位提前联系,主动对接,确保法律顾问在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采取年费形式,一年一结算。由市司法局根据聘用合同以及各单位考核、服务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灵武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灵政办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