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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7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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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20次(总第1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产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225号)等有关要求,灵武市科技局(下称“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开发“科技创新贷”融资业务,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规范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贷”是基于“风险补偿基金”开发的、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
第三条 “科技创新贷”业务开展及“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组建及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前期提供的4000万资金及其收益组成,用于对办理“科技创新贷”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遵循“专款专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管理,市科技局委托市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运营并签订《资金委托管理运营协议》,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将资金存入在合作银行账户。
第六条 业务合作银行由市科技局联合融资担保公司共同遴选,在签署《“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后开展“科技创新贷”业务。
第七条 合作银行对专户中的资金按约定支付利息,该利息收益归属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市科技局有权对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融资业务范围及费用
第八条 “科技创新贷”仅为法人类客户提供1年期以内(含)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短期融资业务;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对集团性下属多个企业视为同一客户;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周转,不得违规挪作他用。
第九条 “科技创新贷”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市场汇报价利率(LPR)差别化定价,原则上按照银行利率定价办法执行,但加点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承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
第四章 支持对象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创新贷”的中小微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科技厅“科技企业名录”内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灵武市注册且依法纳税,符合自治区及灵武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企业股东、高管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均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企业无参与民间融资行为,完税记录良好;
4.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实际盈利或预计可实现盈利;
5.在合作银行辖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6.按期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披露企业年度报告。
(二)自治区科技厅“科技企业名录”外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灵武市注册且依法纳税,符合自治区及灵武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企业股东、高管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均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企业无参与民间融资行为,完税记录良好;
4.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实际盈利或预计可实现盈利;
5.在合作银行辖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6.按期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披露企业年度报告;
7.企业须拥有与核心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贷款申请书,市科技局依据申报企业条件和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审定(可参考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大数据平台评估结果),并由会议研究是否推荐;对同意推荐项目,由市科技局向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科技创新贷’同意贷款项目通知”;不同意推荐的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给予贷款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提供涉及“风险补偿基金”的《担保意向书》,“风险补偿基金”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基础资料:
(一)灵武市‘科技创新贷’贷款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公司章程;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截至申报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纳税情况说明(并附相应纳税申报表);
(五)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者拟抵押的个人不动产登记证;
(七)涉及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企业征信报告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企业股东、高管个人征信报告;
(九)市科技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同意贷款的项目,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审保审贷,原则上应同步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经融资担保公司审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由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应及时对企业的贷款进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项目,应向市科技局、融资担保公司分别出具《回复函》;
第十七条 由合作银行、授信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及反担保人等签订借款、委托担保、保证、反担保等有关合同,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办理反担保各项登记手续。各项业务手续完结后,由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在收到《放款通知书》后按约定向授信企业放款,并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放款通知回执单》。合作银行未收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或未按《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的,“风险补偿基金”不予发放,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均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六章 风险代偿及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整体与合作银行按照80%、20%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代偿和分担范围为贷款本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仅承担代偿之前产生的利息、罚息,不包含代偿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市科技局按照“风险补偿基金”中所出资金额对“科技创新贷”业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及风险防控,原则按季进行贷后管理,监控企业现状及变化趋势,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控,分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在必要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风险的形成。双方对发现的风险因素要相互反馈,并及时书面告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贷款(含银行承兑)到期前,如出现借款企业经营困难且危及合作银行债权的,各方应积极协商进行救助。经多方努力且经市科技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资不抵债或通过努力仍无法偿还合作银行债务的,合作银行可在贷款本金逾期60日后启动代偿程序,分别向市科技局和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代偿申请函》。市科技局和融资担保公司在收到《代偿申请函》30日内完成审核及相关批准程序后,从“风险补偿基金”中按照逾期贷款(含欠息)的80%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和融资担保公司,并由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自启动担保履行措施及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如因任意一方懈怠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代偿的项目,补偿基金贷款科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金融机构会同相关推荐单位负责追偿,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所得收入按担保公司、保险金融机构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责任比例分配,担保公司分配收入返回原补偿资金账户中。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融资逾期率(逾期担保融资余额/担保融资余额×100%)超过3%(含)时,当暂停发放新增贷款。待相关指标下降到上述指标范围以内,贷款风险管控得到改善后,方可恢复办理新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好的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大贷款额度和优先推荐其享受市委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对评价差的科技型企业三年内不能享受市委政府其他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向科技局书面报告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同时对风险资金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合作银行积极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合作银行应按照《“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积极推进业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贷款纪律及其他政策规定,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贷款用途等行为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在办理“科技创新贷”业务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的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发生代偿的科技型企业,列入灵武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体系,三年内或永久取消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资格,并按程序取消相应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按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进行,灵武市科技局予以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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