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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0/2020-000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3-18
责任部门:灵武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8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人民政府强化制度执行办法(试行)》 《灵武市“政府开放日”制度》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人民政府强化制度执行办法(试行)》 《灵武市“政府开放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人民政府强化制度执行办法(试行)》《灵武市“政府开放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同时对《灵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灵武市人民政府干事规定(试行)》《灵武市人民政府“四重一大”公示公开规定(试行)》4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灵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中“市人大、政协、纪委监委、人武部负责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审计局、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修改为“市人大、政协、纪委监委、人武部负责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二是对《灵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灵武市人民政府干事规定(试行)》《灵武市人民政府“四重一大”公示公开规定(试行)》中涉及到的个别单位名称修改为机构改革后规范名称。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人民政府强化制度执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保障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执行落实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是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制度执行落实领导责任。

(一)加强政府各项制度规定的学习宣传,按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各项制度。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各项制度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制度规定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

(三)做好本单位及干部职工执行制度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四)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不适宜的地方及时反馈,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办公室是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各单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完善各项制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定期对已出台的各项制度进行修改。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和环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 

(二)领导带头落实。领导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制度执行上率先垂范。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力者必须处罚,坚决遏止失责不究、违责不罚,形成良性的责任追究导向。 

(四)强化宣传教育。把制度学习培训纳入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组织建设内容之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制度,自觉做到知制度和守制度。

第五条  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通过检查督促、绩效考评、巡视巡察、电视问政、新闻媒体、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等多种渠道,获取各单位执行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在执行制度中,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各乡镇(街道)、部门因不执行制度、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根据违反制度的事实、性质、情况等确定。

(二)对推诿拖延、失职渎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问责。同时要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无意过失等免于处理。

(三)凡是因执行制度不力受到追责问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灵武市“政府开放日”制度

为引导广大群众走近机关、了解机关,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聚焦公众关切和重点民生事项,开展系列“政府开放日”活动,展现城市发展新定位、新面貌,体现政府勤政为民的决心和行动,宣传政府在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成效,树立勤政务实、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部门,为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部署,聚焦公众关切和重点民生事项,结合本单位重点任务、重大活动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产业转型升级、园区整合发展、项目攻坚、行政审批改革、城市功能提升、环境保护、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公开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政府机关工作职能、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每次活动一般邀请20人左右参加,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媒体记者,其中市民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一般以参观办公场所、现场考察、政民恳谈交流、意见反馈等形式开展。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府开放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指导。各单位须在“政府开放日”举办前5日将活动方案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活动结束后2日内报送活动小结(含图片资料)等。活动过程中,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开放对象的意见建议,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同时,各单位要采取悬挂横幅、电子屏、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营造政务公开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探索“微”直播发布形式,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改进工作,推动“政府开放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情况纳入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开展的单位将在年底进行通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扣除本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相应分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