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文  号 灵政办发〔2019〕87号 生成日期 2019-09-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灵武市政府办 所属分类 市政府办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预防和杜绝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包括新建房和翻建房,以下统称建房)行为发生,现就做好全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农村村民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房须严格实行“一表制”,统一填写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灵武市农户建房审批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以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进行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识别建房审批对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对象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村集体成员且拥有宅基地,对拟申请建房的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土地界址及权属关系要清楚明确。

三、严格执行村民建房标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标准,须统筹兼顾主房、附房等用地。川区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山川结合带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已获批建设的新农村村庄按规划布局面积执行。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两层以内(含两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或异地规划新建房按拆迁安置方案或规划新建的规定标准执行。市住建局要结合各乡镇实际,编制符合当地特色、体现乡土风貌的农村房屋建设图集,作为村民建房指导。

四、严格规范建房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村民建房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口本、不动产登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和农户建房审批表等材料。

2.村委受理。村委会对农户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建房申请,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组织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规划办、执法队及建房用地可能涉及的交通、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联合踏勘。

4.批后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村委会及建房申请人,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事中事后监督。村民建房开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户建房进行联合放样,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6.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五、加强村民建房过程监管

1.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建设的村民房屋相关信息在建房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置、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做好记录,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违法建房行为。

3.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土地、规划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拆除。

附件:灵武市农户建房审批表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