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要求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推进灵武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活灵武市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在试点基础上,对全市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规范登记、统一档案管理要求,如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2017年完成20%,2018年达到60%,2019年完成40%登记颁证,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后提请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分类处理原则,及时厘清化解长期困扰农民的不动产权属争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二是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由所在乡(镇)、村负责进行调处,待权属明晰后再予确权登记。三是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和妇女房屋合法权益,优先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四是农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予以确权登记。五是对权属来源明确,界址清楚,具备分户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六是对无权属来源的经公示后,逐级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全市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国龙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希刚 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李 广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唐红霞 市发改局局长
马学龙 市财政局局长
高永明 市住建局局长
马万云 市民政局局长
马卫国 市林业局局长
李学军 市农牧局局长
杨永贵 市水务局局长
王忠平 市交通局局长
裴元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文娟 城区街道办负责人
吴 伟 东塔镇镇长
高 春 崇兴镇镇长
朱更生 郝家桥镇镇长
郭少元 临河镇镇长
王金京 马家滩镇镇长
范永胜 梧桐树乡乡长
邢 颖 白土岗乡乡长
赵 鹏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
赵怀春 市国土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监督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规划)局,主任由刘希刚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怀春同志兼任,负责政策指导、方案编制、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外业调查测量、资料收集整理、数据汇总、权属审定、确权成果自检、缮证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关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司其职,依法依规,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住建局:负责农村房屋结构认定及测绘技术指导。
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公安局:负责所在乡镇户籍资料的审核工作,确保权利人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水务局:负责排灌系统与宅基地界线审核,提供与之有关的图件、文字资料。
交通局:负责乡村道路与宅基地界线审核,提供与之有关的图件、文字资料。
林业局:负责宅基地与林地林带界线审核,提供与之有关的图件、文字资料。
农牧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房地一体”确权工作无缝衔接。
民政局:负责提供有关行政界线资料,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的问题。
财政局: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组,由主管土地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抽调国土所及乡(镇)、村、队干部组成工作队伍,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调处辖区内“房地一体”权属纠纷和争议,保证调查意见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上报。
五、工作任务
(一)2017年试点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要求,2017年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总量的20%。2017年8月,市国土局利用2013年开展的灵武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资料,选定马家滩、郝家桥、临河、白土岗等4个乡镇部分村队共计7000户村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试点,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逐村逐户开展宅基地及房屋调查、测量、登记工作,于12月底顺利完成了年度任务。
(二)2018年工作任务。在2017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对我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继续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积累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年底完成总任务量的60%。
1.准备阶段(2018年1月至3月)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7号),编制灵武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规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选定工作范围。本着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培训人员、逐步推广的原则,继续在郝家桥镇、崇兴镇、白土岗乡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3)确定技术队伍。拟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技术服务单位,对剩余宅基地上房屋进行“逐村逐户”调查测量公示,按规定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印发宣传彩页、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及电视、广播等途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组织培训。召集各乡镇、有关部门及各行政村负责人和项目技术作业单位人员,举办全市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培训班。
(6)调查资料收集。各成员单位应主动与国土(规划)部门对接,提供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相关联的材料,如村庄布局规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户籍人口信息等资料,确保申请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2.调查阶段(2018年4月至10月)
(1)权属调查。按照“一户一宅”“主体合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已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资料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补测,确认房屋权利人、面积、结构、建造时间等要素,进行统一编码,形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2)审核公告。调查成果由乡镇、村两级统一审核确认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
(3)受理登记。公告结束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经所在乡镇、村两级签署权属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市国土(规划)局受理。
3.确权发证(2018年10月至12月)
调查资料待乡镇、村两级审核后,经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集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2019年工作任务。2019年,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完成剩余40%的工作目标。为充分保障新一轮确权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全市各乡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为2017年7月前集体和个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2020年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确权登记数据建库和信息汇交等工作。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实行一体化、规范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衔接汇交;领导小组对“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进行初验,合格后提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最终达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需求。对2016年前凡集体和个人持有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统一登报,公告注销。
六、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权发证。
1.无土地权属来源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
3.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
5.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
6.划拨宅基地两年内未建房的;
7.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宅基地;
8.依据住建局《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核,超出村庄建设规划,非法占用国有荒地、耕地建设住宅的;
9.各类园区及其它用地不得登记为宅基地;
10.移民指标外占用的宅基地;
11.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的;
12.土地不属灵武市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
13.纳入政府拆迁计划的、棚户区、塌陷区改造的;
1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15.在湿地、江河湖泊、泄洪沟道管理范围内的;
16.宅基地使用者未主动申请登记的;
17.对本村村民在外村购买或建造宅基地的,原则上登记造册,但不予发证。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核发的《不动产权证》必须有配偶双方姓名(单身、离异等特殊情况除外),确保不动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
(三)科学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上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有固定顶盖、有门有窗、结构完整的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结构完好损坏程度分类确定);层高2.2米以下的建筑物不参与面积计算,可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对新型农村社区或多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测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分摊)面积和建筑面积。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按共用计算面积。
(四)宅基地面积确认原则。
1.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面积确认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标准执行,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0.4亩(270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0.6亩(40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0.8亩(540平方米)。
2.历史问题处理办法。为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我市于199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次登记颁证工作充分考虑1982年以前及1982年至1987年期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定,登记造册归档。对1999年之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进行调查核实,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分户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原则上可以进行分户。对1999年至2005年期间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确权面积为准,予以颁证。
3.新增宅基地处理办法。针对农民未履行用地报批手续,自建房屋的历史问题,提出切实具体解决办法。首先所占宅基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其次要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经公示后由乡(镇)、村两级审核,由市国土(规划)局提请市政府研究。
4.土地权属共享。符合分户条件、不具备单独使用功能的,只对房屋进行分割、土地共享,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5.对超占面积的处理办法。宗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或法律规定标准的,超占部分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只登记不确权。
七、保障措施
(一)发挥基层作用,助推工作进展。各乡镇、村要加大确权登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确权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争议。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发挥重要作用,对家庭内部因房产处置、分家产和遗产继承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二)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便民利民。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严格执行,保证宅基地和房屋调查权属合法、登记准确。严禁借机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工作质量。本次登记颁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技术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抽调专人与技术作业单位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单位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质量进行抽检,保证成果真实可靠,经得起历史检验。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确权工作,迎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