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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灵政办发〔2018〕116号 生成日期 2018-08-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灵武市政府办 所属分类 市政府办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灵武市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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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发改局制定的《灵武市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7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2018年第58次政府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和《住建厅关于取消我区房屋建筑特级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限定投标范围相关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灵武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灵政发〔2009〕110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灵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使用国有企业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发改局对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招标工程的项目代码和立项批复资料审核备案、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向审计局提供项目预算概算后,审计局在5日内出具项目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审核报告。招标公告发布后,项目建设单位须于5日内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第三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立项批复的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批复文件: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应当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应当提供项目建设方案批复。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均采取综合评估法与随机摇号抽取中标人相结合的招标方式。

综合评估法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企业综合信用及项目管理机构综合评审,先评出前6-9名,再随机摇号抽取中标人。

第六条  中标单位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中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向灵武市人社局缴纳中标合同价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持缴费凭证到发改局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视为自行弃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缴纳中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中标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招标人按照《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资金拨付 审计及验收等相关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依据工程进度分期返还

第九条  投标人投标应当提供企业注册地及项目所在地(灵武市)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灵武市信访部门出具的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证明。

第十条  禁止投标人采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开标前,各投标企业法人应当提供项目法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保证不挂靠、不围标、不串标,诚实守信,遵规守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各项规定。开标中,资格审查需提供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拟中标单位现场应当提供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资质证件进行锁定,否则视为放弃中标。中标企业进驻前,项目建设单位要与中标企业法人约谈,并与法人签订施工合同要求中标企业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规定,否则不得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对出现人证不符、非法转包等情况监督不到位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督部门进行问责。如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的,一经核实终止合同,将参与围标、串标、挂靠企业清出本地市场,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自治区住建厅。中标企业中标后3个工作日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开工,否则视为弃标。

第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各相关行业部门同时参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也可采取综合评估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组织公开招标。如发现招标人不严格进行审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对招标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控制价审定机构的确定,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公证、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加,依据项目实施时间节点,从招标代理库和控制价审计库中分别现场摇号、随机抽取,并由发改局、审计局登记备案。同一项目不能抽取同一家公司代理招标项目和审定控制价,严禁各单位自行确定,否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擅自变更的视为无效并由市纪委监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先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如变更规模超过规定,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对变更部分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工程中标通知书和竣工财务决算确定市政府配套资金,若项目工程造价发生缩减时,应优先缩减市政府配套资金;若项目工程造价增加时,要与发改等部门联合审查发生依据和审批资料,符合本补充规定相关条款要求时方可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一年内(特殊要求除外),要及时申报对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未进行审计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进行问责处理,并责令限期验收。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标后稽查,建立投标人综合业绩档案,将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理计入中标人综合业绩档案,并与其职业资格、市场准入等挂钩,对一年内发现违法行为1次以上、不良行为2次以上的中标人,或不履行合同、不按期施工、不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列入不诚信企业,清理出本地市场,同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曝光,并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采取统一平台、归口监管的运行机制,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交通、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管。招标信息、中标信息要通过灵武市信息平台向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人大委员、政协常委及时发布。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实行招标人评委与专家评委相分离、招标人与投标人相分离、评委与投标人相分离、代理机构与评委相分离的“三分离+1”独立封闭评标机制。

第十九条  所有招投标项目原则上均执行本补充规定水利、交通、林业等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灵政发〔2015116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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