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灵武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灵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灵武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灵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灵武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2.灵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灵武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4.灵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满静 4021874)
附件1
灵武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灵武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灵武市法治政府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改善执法服务,保障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执法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为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增加群众办事的条件、环节,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把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3.坚持务实高效。聚焦执法实践需要,面向基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力戒形式主义。
4.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另起炉灶、重复建设。
5.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部门因地制宜,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科技化水平,防止照搬照抄、不切实际。
二、工作目标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一)信息透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逐步实现互通共享,方便群众获取,便于群众监督。
(二)全程留痕。行政执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清晰明确,案卷规范完整,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决定合法。实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下降。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1.加强事前公示。一是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二是要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三是要编制并公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及事项办理过程中进度查询、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信息。
3.推动事后公示。一是要制定并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机制,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二是“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在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检查等结果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个人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不得公开。
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范文字音像记录,提高信息化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要重点规范执法程序的记录、相关笔录的制作、调查的事实及证据记录、执法依据、权利告知等文字记录,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制定执法案卷标准,要重点规范案卷装订的内容,包括提出、受理、内部讨论、决定、复议或者诉讼等材料,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执法文书案卷中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文字记录,要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理由。
2.规范音像记录。一是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对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要按照保守秘密、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是要明确音像记录要素。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三是要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全过程记录制度中专门对执法案卷管理作出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保存;没有相关规定的,根据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程度,结合行政诉讼时效,分类确定归档保存形式和期限,其中音像记录的存储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同时积极探索集中储存,要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执法记录的集中储存,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
4.强化记录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记录资料信息的调阅审核,保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各环节审核文字记录资料的同时,可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要加强记录资料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在行政决策、事后监管、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争议处理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要善于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工作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一般不少于2名。未设置法制科室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相应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不能尽职尽责或出现重大失误的要坚决予以解聘。
2.确定审核范围。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类别、金额、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社会影响等情形,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5.明确审核责任。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划分,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法制审核职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来源的合法性负责,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合法性审查负责。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指导研究。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研究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时间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和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要逐步将执法音视频记录设备和执法信息化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结合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积极通过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深化三项制度工作氛围。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切实建立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推进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并将督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七)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2
灵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灵武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灵武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责任主体)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其内设法规科(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示原则
第六条(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公示范围) 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
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审查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均应经过审查。经审查,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应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二)对本制度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公开;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九条(事前公示)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四)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八)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等信息;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事后公示)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就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执法人姓名、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摘要;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和结果;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载体和时限
第十二条(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公示时限)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一)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按照“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撤销、变更的公示) 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考评和督查。
第十六条(建立细则)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不准确、不完整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或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公示不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