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灵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杨国龙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孙学福 市人社局局长
委 员:杨 军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 英 市工商联主席
赵 文 市人社局副局长
罗 涛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马洪林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赵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今后,领导小组人员如遇变动调整,由接替人员自行更替,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灵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
灵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6〕7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方委员会)共同研究、协商讨论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等方面问题。
第三条 三方委员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第四条 建立三方委员会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总结推广和谐劳动关系典型经验。
第五条 三方委员会由市人社局、总工会 、工商联派代表参加,三方组成人员人数原则上对等。三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三方委员会日常事务,完成三方委员会交办各项工作。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三方派员组成。
第六条 市人社局应当会同市总工会、工商联召开三方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召集、提交会议议题等筹备工作。总工会应当参加三方委员会,代表职工的利益,表达职工的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商联应当参加三方委员会,代表企业的利益,表达企业的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三方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全市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实施;
(三)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意见建议;
(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各用人单位实施;
(五)推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资形成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调停;
(七)依法维护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三方委员会议事主要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因故未到会的组成人员,应向三方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到会人数不少于本方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三方委员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经过三方委员会中两方以上同意,并报请三方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三方成员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议题、材料等印发与会人员。在定期会议上,各方还应当通报履行职责的情况。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材料等提前三日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三方委员会定期会议议题包括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议事内容,以及劳动关系方面经三方商定的其他相关重大问题。三方委员会的临时会议,三方中的任何两方达成一致提出的议题,可以纳入会议议题。三方委员会主任临时指定的议题,也可纳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收集议题,经三方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汇总上会。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参加三方委员会各方应当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方委员会各方就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该项议题受期限限制属于紧急情况的,三方委员会主任在协商的基础上,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决定权。
三方委员会各方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讨论协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根据三方委员会实际工作需要,经三方委员会中的两方同意并报请三方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认为会议议题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列席三方委员会,经三方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列席会议。
经三方委员会同意,列席成员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根据三方委员会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三方委员会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书,印发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
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三方委员会制作会议文书报送市政府,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方委员会制作的会议文书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