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1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7-01
责任部门: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7-01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灵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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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韩国华 电话:15379538822




灵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有序推进灵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延包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结合灵武市延包试点实际,特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本次延包试点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第二条 本次延包试点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三条 本次延包试点承包期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为起点计算,再延长30年;以确权登记颁证最新成果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人员的变化不改变承包地面积,按现有承包地块、面积进行延包。

第四条 在本次延包工作中,已经成为公务员不列入延包范围,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部队军官、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到会成员所代表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纳入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约定管理,暂不列入延包范围。

第五条 因承包家庭人员全部死亡、承包家庭人员全部转为非聘任制公务员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消亡的或主体资格丧失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予以继承;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制定承包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全体成员或代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开展延包工作。

第六条 因部分家庭成员死亡、部分承包家庭人员转为国家公务人员等群体人员,由户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承包,可延包。

第七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承包方自愿退出村集体,自愿放弃承包地,已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本次延包不再向该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户分配承包地。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能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承包地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因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鼓励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支持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条 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征地、占地转用手续的承包地,据实核减,不再登记给农户。通过其他途径改变承包地用途的,不再登记,不再延包。属于乱占耕地行为,恢复耕地原貌后参与延包。

第十一条 因开展铁路、高速公路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征地、占地转用手续的承包地,并已纳入铁路、公路等部门管理范围内,但土地仍然由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该土地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保健(奖励)田作为承包土地继续直接登记给该农户,同时做备注登记。

第十三条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如新生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等因素而增加的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成员大会进行民主确认,并作出决议;同时,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依法依规完成新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后方可参与延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十四条 对于机动地和村组干部报酬地继续直接登记到村集体,具体到组;机动地优先用于解决新增人口需求。

第十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自愿通过互换方式调整承包地,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进行延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自愿通过转让等方式调整承包地,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进行延包。

第十六条 对于地块、边界存在纠纷、争议的,由村确权工作小组先行调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和征求村组织与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提出处理意见,明晰权属后再予以登记,无异议后可延包。一时难以界定权属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无异议后可延包。

第十七条 原农户自留地继续全部登记到农户,同时做备注登记。

第十八条 承包方分户的,依据分户后承包共有人在原户中拥有的承包地面积,以户口簿为分户依据,经承包共有人商议并签字认可后进行登记,无异议后可延包。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各方当事人共同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无异议后可延包。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私自通过互换方式调整承包地,未签定承包合同,未在发包方备案的和私自通过转让等方式调整承包地,未经发包方同意,未签定承包合同的;原承包合同、证书和登记簿均未作变更和调整,原承包户主张登记的,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调整的承包地依法登记给原承包户;如双方已产生经济纠纷,待纠纷解决后进行延包。

第二十条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由家庭全体人员共同推举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担任。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配偶签字或按照继承顺序的下一位签字或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第二十一条 滨河大道以西农户承包土地,自2014年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以来,已确权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承包关系稳定,纳入村集体管理,继续进行延包;未确权的承包地,已明确由村集体管理的,会商自然资源局明确界限,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延包;已通过市人民政府收回的,不在本次延包范围。

第二十二条对于农户已经私下转让承包地(通常指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的,农户私下转让承包地需先补办发包方同意的相关手续,再按规定向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补充提交对应资料。私下转让承包地农户(受让方)必须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书面转让申请(含地块、期限、受让方等),承包方与受让方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未颁发证除外),转让合同(明确面积、用途、期限、价款等),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承包方家庭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手续资料。

对于私下转让承包地农户(受让方)户籍现在或者曾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地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下转让承包地农户(受让方)必须提供以上手续资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进行延包。

对于私下转让承包地农户(受让方)户籍现在或者曾经都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耕地的,只备案到公示阶段,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本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在农村转让或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纳入新的村庄规划内的耕地或者曾经属于村、队的粮食晒场(粮食晒场整体复耕除外),都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2014年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以来,由于村、队及农户指认错误,将田间路、沟渠等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至今未变更处理的,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按照实测承包地面积进行变更处理后,可纳入延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2014年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以来,由于村、队及农户指认错误,导致农户之间合同承包地面积、经营权证面积错误,错误方农户拒不配合进行变更处理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公示无异议,由村、队、农户变更处理后,纳入延包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郝家桥镇狼皮子梁村、新民村、团结村、永清村、兴旺村和漫水塘村已确权国有性质土地,继续按照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依法依规确权到户。

除原狼皮子梁地区狼皮子梁村、新民村、团结村、永清村、兴旺村和漫水塘村已确权土地,至今未确权国有性质土地,梧桐树乡、东塔镇和临河镇涉及秦渠两侧,郝家桥镇和崇兴镇涉及东干渠两侧等特殊地区国有性质土地,通过其他方式(开发、转让、拍卖、协商等)取得使用权的经营大户(100亩以上为标准),对持有由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签定承包合同的经营大户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

对没有取得由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签定承包合同的,由经营大户经营的国有性质土地。经营大户户籍现在或者曾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事农业种植,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审核后无异议,按照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纳入本次延包范围。

户籍现在或者曾经都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备案到公示阶段,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在除原狼皮子梁地区狼皮子梁村、新民村、团结村、永清村、兴旺村和漫水塘村已确权土地,至今未确权国有性质土地,梧桐树乡、东塔镇和临河镇涉及秦渠两侧,郝家桥镇和崇兴镇涉及东干渠两侧等特殊地区国有性质土地,对没有取得由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签定承包合同的,由农户经营的国有性质土地。

户籍现在或者曾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自行开垦或其他方式(开发、转让、拍卖、协商等)取得的国有性质土地,从事农业种植,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审核后无异议,按照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可纳入本次延包范围。

户籍现在或者曾经都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自行开垦或其他方式(开发、转让、拍卖、协商等)取得的土地,只备案到公示阶段,不在本次延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生态移民已在迁入地分配承包的,继续在迁入地延包;劳务移民继续在原籍参与延包,鼓励其通过转让或流转承包地等方式解决人地分离问题;自发移民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的,继续在迁出地参与延包;在迁入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可自行选择在迁出地或迁入地任意一方参与延包,避免“两头占”、防止“两头空”,一经选定,新的承包期内不再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因退耕还林(草)、河道线划分、土地征收等导致承包地四至界线不清的,由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认定;承包地已划为林(草)地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林(草)地管理;承包地已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的继续延包,由水利部门负责引导农民依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耕作;农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自发开垦的农田不参与延包,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按河道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已颁发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承包方、承包地块、共有人等发生变化的,可依据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延包中仅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顺延的,依据承包合同记载的信息办理登记,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已颁发土地承包权利证书丢失或损毁的,须在银川日报等报刊进行登报注销,资料备案上报发包方;不得搞统一换发证书,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一条 灵武市辖区内白芨滩自然保护区、大泉林场、北沙窝林场、良繁场、白土岗燕鸽湖长庆油田农场等国有企事单位及农林场管理的所有土地,不在本次延包范围。通过政府协调,依法依规划入当地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重大矛盾纠纷及难以化解历史遗留等其他情形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上报工作专班讨论研究;研究决定报市委、政府同意后开展延包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最终解释权归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31730日止。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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