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9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25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教体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各有关单位:
《灵武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十入届第117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活动比赛奖励办法》(宁政办规发〔2025〕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竞技体育项目:代表灵武市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运会、宁夏青少年锦标赛、宁夏足球青训中心年度比赛、灵武市开展的各类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中的运动员(含交流)、教练员团队、有功人员;灵武籍运动员代表宁夏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
(二)群众体育项目:代表灵武市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运会、灵武市大众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三)残疾人体育项目:代表灵武市参加全区残疾人运动会、残特奥会和年度残疾人运动会;灵武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中的运动员(含交流)、教练员团队、运动员协助者、有功人员;灵武籍运动员代表宁夏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
第二章 自治区级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团队
及有功人员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运会奖励。
1.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2.获得前八名的11人制足球队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队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3.获得前八名的篮球队、排球队及其他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队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4.获得前八名的团体项目运动队按照个人奖励标准计发。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锦标赛及同级别赛事奖励。
1.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
2.获得前八名的11人制足球队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队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3.获得前八名的篮球队、排球队及其他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队分别为: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
4.获得前八名的团体项目运动队按照个人奖励标准计发。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青训中心年度赛事奖励。获得全区青训中心比赛前五名的教练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四条 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一)获得多项个人(或团体)奖励名次的,累计计发奖金。
(二)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创超纪录的,依据获奖名次奖励对应标准的150%计发奖金。
(三)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运动队奖励人数以秩序册为准,其中替补队员奖励标准为主力队员的50%。
(一)教练员及团队成员名单依据训练单位聘任文件、会议纪要或秩序册确定。
(二)教练员及团队成员奖励。
在同一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其教练员奖金分配原则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4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10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3年以上不足4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8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2年以上不足3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6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因工作调整或个人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带队(员)训练的教练不得参加评奖。
(三)主教练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队(员)在第四条中所列各类比赛取得名次的对应奖励标准累计计发奖金。
(四)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带队(员)训练年限时间,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30%计发奖金;教练团队其他成员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20%计发奖金。
第六条有功人员奖励。有功人员包括领队、按摩师、队医、科研人员、反兴奋剂人员、长期跟队管理服务保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团队每年度实发奖金总额的20%奖励。
第三章 灵武市级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 灵武市级青少年单项和团体项目奖励办法,原则上按照报名队数的30%设定奖励,结合赛事规模细化为参赛队数6—10队录取前三名;11—20队录取前六名;20队以上录取前八名。
(一)队员奖励。获得对应名次的运动员(含个人和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人分别为:第一名每人300元;第二名每人200元;第三名每人15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每人10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80元。
(二)奖励人数。团体项目中的奖励人数以秩序册为准,替补队员奖励标准为主力队员上述相应标准的50%。
(三)集体奖励。根据奖励办法发放不同名次的奖牌和若干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
(四)主教练奖励。参加灵武市级比赛,按照队伍获奖名次对应发放奖金,前八名主教练依次奖励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五)其他人员。领队按教练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教练团队其他成员按教练奖励标准的40%计发奖金。
第四章群众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第八条 自治区全运会奖励。
代表灵武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个人和团体项目,主教练和队员按照名次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领队和助理教练按照主教练奖励标准的50%计发奖金。集体项目(含团体项目)中的替补队员,奖励表彰为上述相应标准的50%。
第九条 灵武市级奖励。
(一)奖励名次。灵武市级群众单项和团体项目奖励办法,原则上按照报名队数的35%奖励。参赛队数6—10队录取前4名;11—20队录取前六名;20队以上录取前八名。
(二)队员奖励。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个人和集体项目,按照第一名每人300元;第二名每人200元;第三名每人15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每人10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80元的标准,由赛事组织方以实物奖励。
(三)奖励人数。获奖代表队奖励人数以秩序册人员名单为准。
(四)集体奖励。根据奖励办法由赛事组织方发放名次奖牌和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奖牌。
(五)展示类奖励。各健身站点展示类活动,原则上不评定名次。根据参赛实际人数由赛事组织方给予每人不超过80元标准的实物奖励。
第十条全市开展各类体育比赛抽调的裁判员、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分别为:裁判员、医护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工作人员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
有功人员奖励
第十一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运会奖励。
1.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2.获得前八名的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队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年度运动会奖励。
1.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
2.获得前八名的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每队分别为: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一)获得多项个人(或团体)奖励名次的,累计计发奖金。
(二)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创超纪录的,依据获奖名次奖励对应标准的150%计发奖金。
(三)团体项目获奖运动队上场比赛主力阵容按比赛规程确定,团体项目中的替补队员,奖励表彰为上述相应标准的50%。
第十三条 教练员团队包括主教练(限定1人)、副教练、体能教练、机械师奖励的认定。
(一)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主要依据所在训练单位本周期或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会议纪要。
(二)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主要依据所带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带队(员)的年限。
在同一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其教练员奖金分配原则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4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10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3年以上不足4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8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2年以上不足3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6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因工作调整或个人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带队(员)训练的教练不得参加评奖。
(三)个人项目、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主教练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员在第十一条中所列各类比赛取得名次的对应奖励标准累计计发奖金。
(四)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带队(员)训练年限时间,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30%计发奖金;教练团队其他成员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20%计发奖金。
第十四条有功人员奖励。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运动员奖励总额的20%,奖励领队、康复理疗师、运动员协助者、队医、科研人员、反兴奋剂人员、长期跟队管理服务保障人等有功人员。
第十五条 灵武市级奖励。
灵武市级残疾人体育项目队员和教练员奖励,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运会、青少年锦标赛、青训中心及以上比赛奖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其它赛事奖励及灵武市级青少年比赛由参赛单位参照本办法奖励,资金来源为自筹;灵武市级群众(成人)体育比赛奖励由赛事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奖励。
第七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七条 除运动员以外,其他奖励对象由训练、参赛、科研和服务保障单位根据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执教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以及聘任文件、会议纪要、交流协议等认定。
第十八条奖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比赛结束后60日内,由奖励对象所在单
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征求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建议,并对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参加体育比赛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竞技体育项目、群众体育项目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残疾人体育项目报市残联审核。
(二)资金拨付。市教育体育局或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和奖励方案进行复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
(三)奖励资金发放。相关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在收到奖励资
金后,按照奖励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报告。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将相
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教育体育局或残联等相应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比赛奖励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教育体育局或残联对本系统获得奖励单位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奖励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奖励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
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奖励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的。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体育比赛政策,赛事名称和赛制等调整变化的,奖励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由备战训练参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调整变化实际,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