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5-003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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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5〕7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宁司函〔2025〕49号)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灵武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灵政发〔2005〕21号);
2.《灵武市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灵政发〔2006〕140号);
3.《灵武市绿色食品原料灵武长枣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灵政办发〔2007〕180号);
4.《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规划区燃煤污染的通告》(灵政发〔2018〕84号);
5.《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2〕1号)。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三财”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灵政办发〔2006〕82号);
2.《灵武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灵政发〔2012〕76号);
3.《灵武市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灵政办规发〔2020〕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