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6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4-30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4-30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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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灵武市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脱贫富民增收、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依据畜牧兽医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养殖基地所属各功能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灵武养殖基地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基地指挥部),基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白土岗乡人民政府,负责养殖场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在白土岗乡及马家滩镇部分区域内规划奶牛、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基地,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设施

条  遵循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原则,由灵武养殖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审批服务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规划、建设、质量、管理、技术、环保“六个一流”标准要求,做好养殖场等场所各功能区规划工作。

  基地基础设施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建设,基地道路、供排水、供电防疫、绿化、环境保护由相关部门归口负责建设,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监管。

第四章  准入程序

条  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灵武市相关产业政策的畜牧业项目;

入驻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信誉;

入驻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养殖经验与经济基础。

  入驻、审批程序

(一)入驻企业须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表、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用地平面图、规划设计图、场区效果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件等相关材料;

(二)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准入条件,对拟入驻企业进行初审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基地指挥部研究审定,经核准后获得入立项资格

获入资格企业指挥部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事项,严格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四)入驻企业需办理土地(草原/林评)备案项目备案、环评、水土流失保持等相关手续,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收集、统一办理。

  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

条  入驻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79号)相关规定

  入驻企业必须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用地使用协议,依据规划内容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建成投产。入驻企业应在施工前将总体平面规划图、建设效果图和施工图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备案,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场地标高及建筑红线要求建设。入驻企业不按规划实施由自然资源局根据协议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由自然资源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及处罚

第十  指挥部办公室养殖场外观形象进行统一规定,对入驻企业建筑外型、构造、色彩进行统一规划,顶棚设计统一墨绿色,附属建筑物设计统一为灰黑瓦灰白墙。入驻企业严格在勘测四址界内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布局和越界超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建筑平面设计审定,监管各企业按规划布局和四址建设

第十条  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或成投产后,因经营管理或市场等原因无法继续建设或生产经营的,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无法运行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转让或出售其场地经营权,继续用于发展养殖业,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  入驻企业的建设及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建设及运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入驻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第十条  入驻企业的建设及运行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建设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过程中及投产后足额发放农民工及职工工资,不得有拖欠行为。市人社局负责监督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协调入驻企业办理项目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  入驻投产企业必须按照畜牧兽医、环保、劳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并接受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严格落实卫生、美化、环境“三包”责任制生活生产垃圾、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集中送中转站或填埋场处理;严禁乱倒垃圾、私设垃圾场;严禁在红线外破坏植被,乱堆乱搭乱建乱放。做到区周边及院内环境卫生整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养殖企业落实“三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负责做好责任区域绿化工作,做好绿化区域内的管护,严禁破坏草原和林带林网及绿化设施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贩运和承运人等防疫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格落实清洗消毒等防控措施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减少疫病传播机会。积极推行刷脸式、指纹式门禁制度,进入养殖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场区净通道分离通过建设消毒专用通道、落实清洗消毒、出入登记等制度,定期做好环境消毒杀虫、灭鼠、防鸟工作,减少动物疫病发生。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动物跨省调运审批、落地隔离观察等制度,确保出栏畜禽和屠宰畜禽检疫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到100%,做到患病动物及其产品不出园区、不出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疫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条  规模养殖场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建立免疫保护屏障严格按照《灵武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由规模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做到“不漏一,不存死角”,确保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免疫后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章  政策兑现

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按规划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的事项后,可申请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灵武市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二  指挥部办公室对违反规划建设、环保、林草、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场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416实施,有效期至2022416《白土岗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灵政办规〔2018〕1废止。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