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6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3-04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04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5次(总第1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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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政府令﹝2020﹞115号)以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多措并举,有效确保《条例》学习宣传全覆盖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发挥主流媒体等宣传阵地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学习贯彻《条例》的举措和成效,形成浓厚氛围

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负责抓好贯彻落实,对照《条例》规定,抓紧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原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完善,保障法制统一,全面提升我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精准对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根据《条例》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每年初,根据市委全会和全市“两会”精神,制定当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三、坚守原则,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人民政府和决策承办部门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等)、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决策草案应当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一般情况下,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应当经决策机关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除此之外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策机关常务会议讨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交全体会议讨论。

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实施情况的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明确分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编制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及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组织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保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按照决策机关的要求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施行后,《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灵政发2017130)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