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1-20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20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奶牛补栏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奶牛补栏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35次(总149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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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奶牛补栏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灵武市奶牛养殖业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和《关于调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对象

在灵武养殖基地内,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奶牛养殖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二条 贴息条件

从事奶牛养殖且建有标准化养殖圈舍、饲草料棚、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贷款用于优良品种引进、奶牛补栏。

第三条 贴息标准

对当年贷款补栏成母牛,按活体质押补栏数,每头给予1万元的贷款,其中每头一次性给予5000元贷款当期市场贷款利率100%的贴息;对当年贷款补栏犊母牛,按活体质押补栏数,每头给予5000元的贷款,其中每头一次性给予2500元贷款当期市场贷款利率100%的贴息。贴息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贴息金额的计算

贴息总额=贷款贴息金额×贴息标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为贴息审核主体,对贴息审核负有主要责任。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核实,并按照贴息标准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奶牛养殖经营主体向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申报,由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办公室推荐初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政策扶持条件及标准审核贴息资金,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贴息。

3.市农业农村局需将审核后的贴息资金上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检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填报《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借款借据、银行利息结算凭证(跨年度贷款需银行出具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购入补栏奶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借款人未如期足额偿还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本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没有按贷款总额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使用贷款资金,造成贷款期限无法累计的;

(六)其他不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贷款贴息名单库,审查贷款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审查通过后向融资担保公司或承贷金融机构推荐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由企业申报,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后由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复审;财政局负责审核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做好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及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资料存档工作。

(二)贷款补栏的奶牛养殖主体,须为每头奶牛佩戴数据项圈,并纳入数据监管平台,承贷金融机构对所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三)对挤占、挪用、套取贴息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实施2021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