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6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2-27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发布日期:2026-03-10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灵武市实际,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灵武市朔方路以南,G344国道以东,西平路以北所围区域;河奇路以南,东盛街以西,黄河路以北,西昌街以东所围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类禁燃区。类禁燃区以外灵武市其它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类禁燃区。

(二)禁燃区类别范围有重合的,执行高污染燃料类禁燃区管理规定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类(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生物质燃料;2.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类(一般),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除发电、集中供热外,非必要的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和现存的民用燃煤设施,应当202610月前淘汰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本通告高污染燃料I类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和民用燃煤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快清洁化改造,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硫分不大于0.5%挥发分不大于12%;兰炭硫分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挥发分不大于10%焦炭硫分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挥发分大于5%)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住建、各乡镇(街道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通告20262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226,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名词解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6227


附件


名词解释


一、禁燃区: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即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

四、高效除尘设施袋式除尘设施、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在内的除尘设施。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以木本、草本植物及其废料为原料,用机械加工(如切割、破碎等)、致密成型等技术,加工成具有一定形状(多数为规则形状)及尺寸、堆积密度大、利于运输及燃烧的成型燃料。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27日印发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