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2-002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4-07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7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试行)》《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灵武市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试行)》《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灵武市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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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执行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良性的供水价格运行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执行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中央治水方针,深度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保障水安全,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基层灌溉管理机制为手段,构建政府主导和市场相结合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稳步推动水权交易,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一次定价,分实施;水权明晰,有偿转让;优化结构,合理补偿;节约用水,保障运行

(三)主要目标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农业水权制度健全,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实行,农民用水组织健全、运转高效,农业用水方式有效转变,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最终实现节水增效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原则。按照“一次调整到位”的原则,调整后于2022年开始实施新的农业水价,试行三年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再做调整,最终实现节水增效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的目标。

2.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执行范围。灵武市境内秦渠灌区、汉渠灌区、东干渠灌区、沿黄扬水灌区内所有农业、水产养殖、生态等取用黄河水。

3.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执行标准。执行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灵武市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灵发改规发〔2021〕03号)。末级渠自流渠道水价由3.05分/立方米调整到为6.82分/立方米;自流灌区扬水泵站水价由9.50分/立方米调整到17.22分/立方米;沿黄扬水灌区扬水泵站水价由12.50分/立方米调整到20.14分/立方米,高效节水灌区扬水泵站水价由51.00分/立方米调整到72.50分/立方米。沿沟及其他河湖取水水价参照沿黄扬水灌区扬水泵站水价。若干渠水价调整,上述水价也随之调整。

4.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末级渠系用水量超定额20%(含20%)以内部分按照末级渠系水价的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量20%以上部分按照末级渠系水价的3倍收费,超定额用水水费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干渠超定额用水水费按照《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规定标准0.045元/立方米,收取上缴渠道管理部门。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税。

(二)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良性管护机制

1.完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创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乡镇为单元成立农业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行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合作社由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理事会由用水户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为当地灌溉管理的主体,履行合作社职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委员若干名(总数不少于5名,含会计1名);监事会是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监督机构,监督服务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监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委员若干,参与服务组织的运行管理,履行监督、协调的职能。

2.水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费分夏秋灌和冬灌两次结算,按照“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各乡镇(农林场)合作社征收,合作社设立专用水费收缴账户。市财政局设立灵武市灌溉水费专账,市水务局按规定增设水费统一收缴账户,合作社水费全额上缴至市水务局专户,再由市水务局上缴至市财政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干渠水费直接上缴到秦汉渠管理处。末级渠系水费达到完全成本后,用于灌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费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40%,用于合作社工资和办公费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40%,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20%。

(三)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管理机制

1.严控农业用水总量和配水定额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务局制定《灵武市“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根据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及调度计划,统筹各行业用水需求,把农业用水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农林场)、直开口。结合用水权改革,精准核实灌溉面积,作为今后分配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及水费收缴、考核的依据。配水定额根据用水户实际农作物种植面积和种类,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规定标准予以确定。

2.推进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2022年实施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加快灌区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动测控一体化建设,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配套至干渠及干渠以下最适宜计量单元,提高测量水精度和调度管理水平。持续开展高效节灌工程改造建设,扩大高效节水项目面积,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实行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及监测设施,无计量设施及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机制

1.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对象用地表水水量控制在灌溉定额内的粮食作物蔬菜、长枣等经济作物的农业灌溉用水主体或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

2.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1用水主体或者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灌溉定额内,奖励标准为0.01元/立方米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节水奖励资金由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用于节水管理人员的奖励及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等。

2)对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3)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镇,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3.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根据节水量对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等方面表现突出,节水效果显著的用水主体或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给予补贴

4.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

调整生产模式,积极推广和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主体或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0%(含10%)以内的部分,补贴5/亩但奖励总额不应大于该用水户实际上缴水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水价执行工作,扎实推进,适时召开推进会,指导、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力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等有关工作,确保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水量计划调配、计量设施配套改造、水权确权等基础工作;发改局负责农业用水收费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价格政策;财政局建立水费收缴专户负责农业水费管理严控资金流转时效,及时拨付水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作,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及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造提升;乡镇(场)负责属地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工作,做好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市场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作社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水务局、乡镇农林场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的解读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用水户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消除群众顾虑,提高群众认可度,接受水费管理模式,了解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深化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强化督导检查。发改、水务、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跟踪落实,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推诿扯皮、贯彻不力的要追责问效,确保农业综合水权水价改革工作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94号)和《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宁政办发〔2020〕20号)执行。

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组织展开,镇政府具体实施,各级管水主体、用水主体主动申请和配合。

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对象:地表水用水量控制在灌溉定额内的粮食作物蔬菜、长枣等经济作物的农业灌溉用水主体或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

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用水主体或者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定额内灌溉奖励标准为0.01元/立方米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二)对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镇,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节水奖励资金由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用于节水管理人员的奖励及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等。

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根据节水量对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等方面表现突出,节水效果显著的用水主体或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给予补贴

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调整生产模式,积极推广和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主体或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0%(含10%)以内的部分,补贴5/亩但奖励总额不应大于该用水户实际上缴水费。

第十一条  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补贴和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补贴,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等。

第十二条  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末级渠系用水量超定额20%(含20%)以内部分按照末级渠系水价的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量20%以上部分按照末级渠系水价的3倍收费,超定额用水水费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主要由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统筹整合水资源税、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及末级渠系水费20%等各类资金安排,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条  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对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申请支付精准补贴资金和农业节水奖励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节水指标考核情况,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象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精准补贴资金及奖励情况报乡镇及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精准补贴对象和节水奖励对象拨付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条  实施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可靠、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节水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



灵武市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水农发〔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三章  灌溉用水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护机制

第五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水费的使用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灵武市用水权改革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基层用水民主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节水和用水效率。结合灵武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行政区域内自流灌区沿黄扬水灌区、沟灌灌区农业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三条  创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乡镇为单元成立农业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行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参与灌区灌溉管理,自我维持的合作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合作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利机构,鼓励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合作社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合作社常设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当地灌溉管理的主体,履行合作社职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委员若干名(总数不少于5名),会计或出纳1名(可兼职也可专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方针政策;负责核实管理区域内用水户的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进行量测水、合理调配水量;负责支、斗、农渠及辖区内沟道、河湖等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保障各类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协调“支渠长”淌水和轮灌等灌溉制度的落实;负责用户水费的统计与收缴,并定期对所管辖渠道的水量、水价、水费收缴等情况进行公示;每年组织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灌排设施管护、防汛抗旱、探索开展农业生产综合服务;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六条  合作社要及时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督服务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监事会设会长1名由各乡镇分管副职领导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副会长2名由各乡镇辖区用水户、乡镇工作人员或灌溉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单位的所、段的工作人员组成委员若干,由成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参与服务组织的运行管理,履行监督、协调的职能且不得在农业用水管理中取酬

第七条  理事会在监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水管单位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受乡镇的管理和监督考核。

条  灵武市用水权改革领导小组每年负责检查、考核、监事会和理事会的日常管理运行及财务支出情况。

第三章 灌溉用水管理

第九条  落实分工,明确职责。理事会根据辖区灌溉实际,将水利工程维修管理、灌溉安全管理、测量水、用水计划编制、农业生产综合服务,财务管理等工作落实到人,划分理事会委员灌溉管理区域,制订管理细则,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理事会要将管理人员分工情况报水管单位、监事会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十条  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执行定额配水、按方收费。理事会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按照水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户灌溉面积核定表,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各用水户的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进行认真复核,详细记录后上报监事会,经监事会审核后报水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水管部门依据申报的配水面积和作物种植比例及自治区规定的配水定额分配到支斗口。用水户灌溉面积如有变化,理事会应及时核实并上报水管单位备案,并在农户灌溉面积核定表上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加强协调沟通,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掌握黄河水情、干渠来水情况,并向用水户宣传。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干渠供水能力、水量分配指标和合作社用水需求情况,帮助服务组织制订支斗渠用水计划,指导合作社分摊水量。

第十二条  推行“灌水员”灌溉制度,实行节水灌溉。理事会要加强与村委会的协调,在畦田建设、渠道清淤、灌溉管理、河湖巡护保洁等工作中,主动与村委会协商,采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畦田建设、渠道清淤等。灌水人员要服从理事会管理,坚决执行水稻控灌、小畦灌溉技术要求,尽量做到定额灌溉,及时公开水费、水量信息,保证用水户均衡受益,杜绝大水漫灌浪费水资源。合作社要遵守上级水管单位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工作人员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取土打坝等。监事会负责做好监管工作,若出现上述情况,监事会全权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水事纠纷排查和处理。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及时调节并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发生群众上访事件。合作社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由理事会出面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及时报乡镇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量测水制度。在量测水工作中与上级水管单位互监互测,实测水量实行月结,及时公布或轮灌结束进行公示,增加量测水的透明度。严禁灌水人员以权谋私,私加水量,放“人情水、关系水”,隐瞒或转移水量。

第十五条  按规定收缴水费。对不按照规定上缴水费的用水户,合作社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所造成的后果由欠费用水户自负。灌水期间,因组织不力,渠道清淤不及时,渠道输水能力降低,用水户灌不上水或灌水不及时造成作物减产,超量引水增加群众水费负担,引起群众上访等问题,由“灌水员”或村委会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黄河来水和干渠引水正常、合作社交清水费、遵循上级水管单位轮灌秩序的情况下,上级水管单位不能按配水计划供水(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造成的损失由上级水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积极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的渠段、河湖等水利设施,要安排人员分段巡护。发生险情时,由合作社和村委会共同组织用水户抢修。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理事会同监事会根据情节,严格按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及时结算,做好工作总结。灌溉结束后,理事会要及时与上级水管单位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并完成全年灌溉用水总结,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程管护机制

第十九条  合作社辖区内所有渠道、河湖沟道及水工建筑物的管理权均为合作社所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合作社承担辖区内灌溉设施、排涝设施、河湖的保值增值的义务,负责对工程进行巡护、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畦田建设工作由村委会负责承担。春、秋两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灌水期间支、斗、农渠及河湖沟道清淤由合作社会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的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每次灌溉结束后,合作社要对所辖区域内渠道、河湖沟道及水工建筑物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水毁等问题应及时提出维修改造计划,提交监事会批准后及时组织修复;水利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由理事会编制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费用较大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商议,在用水户自愿的情况下,集资投劳,并上报监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灌溉面积分摊,出现跨村组的较大的维修养护工程,及时上报乡镇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支斗渠、河湖及其建筑物的正常维护和建设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备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经监事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据第三方结算报告进行支付。对完不成维建任务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概不予结算。

第二十四条  支斗渠、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遭到人为破坏,由巡护人员责令肇事者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尽快修复。拒绝修复或进度缓慢影响使用的可由理事会组织修复,先保证使用,随后通过水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渠道、河湖沟道沿线的农田防护林带管护责任由村委会承担,林带建设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投资投劳问题,合作社不无偿承担渠道沿线林带的建设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价执行。灌区水价执行“一价制”。计量点在干渠直开口(支渠进水口)以下的水价为灵武市发改局批准水价,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二十七条  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上级水管单位同合作社以干渠直开口(或支渠直开口)实际计量的用水量和水价标准计算水费,合作社在有计量条件的地区,按方收费,如暂时没有计量条件的按实际灌溉面积和实际用水量进行收取。也可采取水量预购和据实结算相结合的方式,预购水量不能超过计划水量或依定额核定的水量。

第二十八条  水费收缴。水费收缴要开票到户,由合作社工作人员或村组工作人员凭票收费。票据为三联单,一联为存根,由水管单位保存,二联为用户收据,由用水户保管,三联为记帐,由出票单位保存。票据要如实反映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金额,做到分票和总票相符。要逐步改革用水户缴纳水费的方式,推行微信、银行收款码、银行代收水费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减少水费现金流转环节,减少用水户的缴费负担,杜绝截留水费、搭车收费的现象发生。合作社收取水费全部上缴至市水务局统一账户。

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缴的公示。合作社或村组要及时在合适的地点张榜公示用水户的灌溉面积、用水量、收缴水费等信息,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乡镇管理和监事会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不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的条件下实行务代管制,选择规范的中介或乡镇财政所配备财会人员负责帐务代管,条件具备的可实行自管。实行财务自管的合作社要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出纳,在财务人员变动时,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使用或截留、挪用水费。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的现金开支一律采取支票支付,加盖代管单位财务章(或合作社印章)和理事长个人印章后有效。

第七章  水费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费用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合作社报预算,监事会签字审核,报市水务局审批。最后由市水务局集中向财政部门报批,报批后资金拨付至市水务局账户,由市水务局财务按规范下拨至各合作社,最终由合作社核拨。收缴水费除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外,主要用于合作社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应急抢修;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改革经费等费用的支出。

(一)人员工资指合作社理事会及灌溉管理人员的工资。

(二)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维修养护费指支斗农渠的维修、抢险工程费及配套设施的维修费等

(三)节水奖励、精准补贴及改革经费指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正常办公费、水电费用的开支;水利改革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对灌溉管理节水突出人员的奖励费等。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在开支使用水费时,必须制定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必须明确人员工资、工程维修养护工资、办公经费以及宣传、培训、奖励等业务费用的明细项目和具体内容。水费使用计划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管理人员工资及办公业务经费开支,按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后余额的40%以内计划;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后余额的40%用于末级渠系水利工程的设施维修养护;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后余额的20%预留,用于大修、应急抢险、水利设施改造、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改革经费等,结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

(二)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不超过理事会人员工资,推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分期发放和年底考核发放相结合的考核工资制,即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70%为基础工资即灵武市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30%为绩效工资总工资原则不超过2600元(若合作社成员有村监会或村干部不予发放工资)。核定的工资报酬,经监事会审批后进行公示,按程序兑付本人。对灌溉管理工作认真负责,节水突出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后根据名次给予奖励。

(三)工程维护及办公及业务费用等由理事会制定计划,报监事会核实批准后实施。工程维修计划必须注明工程名称、地点和工程建设维修的理由、方案、规模、投资等。不具备工程维修预算编制条件的可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编制。对于工程设施维修计划,经监事会实地察看,确定规模方案和投资预算无误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用于大修、应急抢险、水利设施改造、节水奖励使用、改革经费的使用,由产生单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最终由财政部门核拨至乡镇,再由乡镇核拨至基层水利服务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制定的水费使用计划必须先经理事会通过后,报监事会,根据支斗渠管理和用水情况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监事会对使用计划逐项进行核实后,由监事会会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资金的开支使用。合作社按照审批的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其中工资部分必须出具工资表,办公经费的开支必须出具正规票据,经理事长(负责人)签字,代管单位(或合作社财会人员)对照计划核对后报支出。工程维修费经监事会、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组织验收、审核、批准后拨付,单次维修资金0.5万元以上的由监事会、乡镇水管单位负责人及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水行政主管批复,出具工程维修决算审核报告后方能报帐支付。理事会要将年度财务报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审计查验。

第三十八条  监督机制。水费的管理使用实行帐务公开制。理事会(村组)要将水费的收支情况在指定地点予以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每年年终要编制财务收支报表,提交监事会审查,并报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用水户代表组成检查组,随时对合作社的收缴、返还、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作社的水费收缴使用情况和水利设施维护进行考核。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要建立激励机制。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负责的工作,实行灌溉用水管理工作与工资挂钩机制。对于工作积极,水费收缴及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能力强的人员可以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对于达到节水目标,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发放奖励奖金(参照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每年灌溉结束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合作社年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积极、能够履行职责,完成全年灌溉任务,灌溉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执行正常程序,节水率达到20%(以当年年初下达的用水计划水量作为基数)以上的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可优先被评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以资鼓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胜任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给以警告、限期整改、撤职改选、辞退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争、抢水,蓄意扰乱灌水秩序、破坏河湖等水利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不按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要求办理登记报备等业务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基层服务组织(合作社)资产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九)存在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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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