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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6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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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灵武市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脱贫富民增收、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依据畜牧兽医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养殖基地所属各功能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灵武养殖基地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基地指挥部),基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白土岗乡人民政府,负责养殖场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在白土岗乡及马家滩镇部分区域内规划奶牛、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基地,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设施。
第五条 遵循“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原则,由灵武养殖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审批服务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规划、建设、质量、管理、技术、环保“六个一流”标准要求,做好养殖场等场所各功能区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基地基础设施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建设,基地道路、供排水、供电、防疫、绿化、环境保护等由相关部门归口负责建设,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监管。
第四章 准入程序
第七条 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灵武市相关产业政策的畜牧业项目;
(二)入驻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信誉;
(三)入驻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养殖经验与经济基础。
第八条 入驻、审批程序
(一)入驻企业须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表、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用地平面图、规划设计图、场区效果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件等相关材料;
(二)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准入条件,对拟入驻企业进行初审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基地指挥部研究审定,经核准后获得入驻立项资格;
(三)获入驻资格企业,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事项,严格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四)入驻企业需办理土地(草原/林评)备案、项目备案、环评、水土流失保持等相关手续,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收集、统一办理。
第五章 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79号)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入驻企业必须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用地使用协议,依据规划内容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建成投产。入驻企业应在施工前将总体平面规划图、建设效果图和施工图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备案,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场地标高及建筑红线要求建设。入驻企业不按规划实施的,由自然资源局根据协议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及处罚。
第十一条 指挥部办公室对养殖场外观形象进行统一规定,对入驻企业建筑外型、构造、色彩进行统一规划,顶棚设计统一为墨绿色,附属建筑物设计统一为灰黑瓦灰白墙。入驻企业严格在勘测四址界内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布局和越界超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建筑平面设计审定,并监管各企业按规划布局和四址建设。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因经营管理或市场等原因无法继续建设或生产经营的,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无法运行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转让或出售其场地经营权,继续用于发展养殖业,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的建设及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建设及运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入驻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的建设及运行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建设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过程中及投产后足额发放农民工及职工工资,不得有拖欠行为。市人社局负责监督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协调入驻企业办理项目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入驻投产企业必须按照畜牧兽医、环保、劳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并接受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严格落实卫生、美化、环境“三包”责任制,生活生产垃圾、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集中送中转站或填埋场处理;严禁乱倒垃圾、私设垃圾场;严禁在红线外破坏植被,乱堆乱搭乱建乱放。做到场区周边及院内环境卫生整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养殖企业落实“三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负责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做好绿化区域内的管护,严禁破坏草原和林带林网及绿化设施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贩运和承运人等防疫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格落实清洗消毒等防控措施,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减少疫病传播机会。积极推行刷脸式、指纹式门禁制度,进入养殖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场区净污通道分离。通过建设消毒专用通道、落实清洗消毒、出入登记等制度,定期做好环境消毒、杀虫、灭鼠、防鸟工作,减少动物疫病发生。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动物跨省调运审批、落地隔离观察等制度,确保出栏畜禽和屠宰畜禽检疫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到100%,做到患病动物及其产品不出园区、不出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疫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规模养殖场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建立免疫保护屏障。严格按照《灵武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由规模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做到“不漏一畜,不存死角”,确保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免疫后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按规划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的事项后,可申请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灵武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办公室对违反规划建设、环保、林草、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场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原《白土岗养殖基地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灵政办规〔201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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