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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6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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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产业工人),实行有限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社、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乡镇(街道)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灵武市中心城区规划内(包含农场社区)一年以上(以户口转入时间为准);
(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倍;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 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内无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满六个月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合同须在人社局备案);
(二)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第七条 其他情形:
(一)无自有住房的离婚申请对象,除满足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其离婚年限必须达到两年以上(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民事裁定书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可拥有注册资金不高于10万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价格不高于12万元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三)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重大拆迁项目过程中,对在我市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房屋拆迁补偿费不足购买我市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拆迁户(房屋交易价格以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平均价格为标准),可优先轮候配租。
(四)申请对象为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工作地点在我市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驻灵部队现役士官或者是市政府招商引资及企业外聘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特殊专业人才等不受准入条件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填报《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租房合同或住房情况证明;
(四)劳动合同及人社局职工备案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村(社区)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通过灵武社会治理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报至辖区乡镇(街道)复审。
(二)复审。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自然资源、人社、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发起协同办公,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相关信息。以上协同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同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各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核查结果梳理审核后,会同村(社区)、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对经初步审核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实地入户核查,核查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美丽灵武微信平台等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为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以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职工提供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二)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将职工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对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原则上按纳入保障的时间顺序轮候。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统筹房源,根据轮候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符合承租条件的下列申请人,优先轮候配租:
(一)65周岁以上老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二)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实物配租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对纳入轮候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月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4元/平方米执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额为:
(一)对于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月租赁补贴额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月租赁补贴标准;
(二)对于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月租赁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其中:一口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按两口人家庭计算,为30平方米;三口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四口人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多为50平方米。)
月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 租金标准与收取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低于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确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住房租金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最多保障50平方米。保障内面积按照楼层实施差别化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30%收取。
1.普层租金按楼层分层分类标准执行
五层式(元/平方米) | 六层式(元/平方米) |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 | 五层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0.51 | 0.54 | 0.58 | 0.54 | 0.43 | 0.51 | 0.54 | 0.57 | 0.54 | 0.48 | 0.43 |
2.高层租金按原楼层分层分类标准执行
十二层(元/平方米) | ||
一层、十一层、十二层 | 二层至五层 | 六层至十层 |
0.55 | 0.65 | 0.60 |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多保障60平方米。保障内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为毛坯房的,可以通过免除一定年限租金的方式分配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费用。自行装修和安装的不可拆卸物在退出时不得拆除,且在退出时不予任何补偿。租金免除及收取标准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4月9月第15期)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和管理费用;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年终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必须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保证金由收缴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存储。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租房并办结相关退房手续后,无违约行为且不拖欠相关费用的无息退还保证金;存在违约或欠费行为的,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租赁保证金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失及安全事故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相关协同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标准或清退公共租赁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收回违规领取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标准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若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或配套设施的;
(四)一年内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或承租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积极主动配合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不能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批准可给予3到6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照原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追缴应收租金等相关费用,并将承租人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社会征信体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户籍以纳入保障时依据的户籍限制条件为准,不受第五条第(一)款影响。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退回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租金收缴、动态巡查、维护修缮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范围,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工作。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如:防水、给排水、采暖系统及设备等,可先进行应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可通过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或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承担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法规政策、房源情况、租赁补贴发放及配租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举报、投诉制度和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自然资源、民政、人社、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加强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的审核与保障对象的年度复核。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或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灵政发〔2015〕74号)、《灵武市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租金标准补充意见》(灵政办发〔2017〕83号)和《灵武市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实施方案》(灵政办发〔2017〕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