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建、管、用长效机制,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目标。
二、编制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宁农(建)发〔2020〕5号)、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和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银农规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本办法适用于除灵武农场以外由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二是管护内容和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及管护标准。
三是管护职责和方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镇)维修、县监管的管护体系。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四是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采取“上级支持一点、 政府配套一点、乡镇筹集一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一是中央、自治区级配套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二是市财政按10元/亩预算统筹配套资金,统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相关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三是每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可专项用于建后管护工作;四是秋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奖补资金、乡镇筹集资金可以作为补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等监督。
五是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 、行政村和受益单位进行移交,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工程设施代管协议。资产移交协议应将资产列成册,标明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工程分布图等,经各方签章确认、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等。同时,依据灵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财(规)发〔2023〕1号)文件要求,开展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坚决遏制“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六是监督考核。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将不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管护资金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管护工作不到位的乡镇、行政村,将根据考核情况减少或扣除管护资金安排和分配。
七是附则。本办法自 2025年8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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