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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1-03
来源 灵武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灵武市司法局

文字解读:《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宣布 失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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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背景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适应法律法规更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我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废止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4.《灵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

三、废止过程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建议”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进行汇总并审核确认。市司法局根据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历次清理结果,梳理出需要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6件,并以目录清单的方式发送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各单位报送清理结果后市司法局进行汇总审核并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其中《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21〕4号)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移除,《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灵政发〔2020〕5号)等6项文件被其他文件注明废止,不再进行清理。

四、主要内容

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决定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

本决定由灵武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951-4021874

邮箱:lws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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