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政策,切实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做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6月,财政部 民政部印发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文件规定:各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切实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稿已按规定征求了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审计厅以及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办法》共计25条,重点条款、核心内容保持与《中央办法》同基调。
二、《办法》核心内容
(一)资金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相关规定,本《办法》涉及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主要包括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和补贴;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含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救助工作开展和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二)资金分配下达。自治区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除预留一部分用于救助奖励补助资金和工作奖励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按因素法下达各市、县(区),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地方努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三、《办法》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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