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拟征收郝家桥镇、崇兴镇、白土岗乡11个村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国道211线灵武市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公路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公路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郝家桥镇、崇兴镇、白土岗乡11个村境内,起点自国道211线新都路口向南,终点至白土岗吴惠公路。
三、征地权属单位
郝家桥镇上滩村、吴家湖村、十里墩村、沙江村、东滩村、大泉村、漫水塘村,崇兴镇杜家滩村、碱滩村,白土岗乡长流水村、枣岗子村及白土岗劳教所。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257.232亩(以现场调査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国有土地63.531亩、集体土地约193.701亩(以现场调査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灵武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灵政发〔2017〕4号)执行。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1年3月27日至4月6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或郝家桥镇、崇兴镇、白土岗乡人民政府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联系人:路建军 13895086388
王永安 13995399168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