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九小”场所火灾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消安委办〔2023〕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坚持标本兼治、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对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所涉“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化解火灾风险,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平稳,并通过治理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治理时间
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治理范围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四、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买千里市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马玉玲 市卫健局副局长
组员:马 娟市卫健局执法监督科主任
王永革 宁夏善安有限公司负责人
俞 璐 市卫健局执法监督室安全生产专干
苏惠雯 市卫健局执法监督室安全生产专干
五、治理重点和措施
重点整治违规留宿人员,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广告牌、铁栅栏,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发现的上述突出问题,要采取以下硬性措施: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或经检查发现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严禁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号)。
(二)对存在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合用的场所,必须在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防火分隔,住宿和非住宿部分必须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违规住人;确有困难的层数不超过2层、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商业网点,留宿人员不得超过5人且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4.8条。
(三)严禁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和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拒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依据:《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法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严禁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反者依法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八)严禁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传发﹝2017﹞941号)。
(九)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
(十)严禁使用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不及时消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禁擅自查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违反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据:《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六、任务措施
(一)实施“地毯式”排查。
1.加强排查检查。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单元,组织专业人员对本系统采取逐个过的方式,明确责任人员、排查人员,全覆盖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各类诊所的排查检查。
2.建立三个清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的每一个场所都要登记在册,并逐一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具体样式见附件),动态调整、跟踪整改。
(二)落实“清零式”整改。
3.落实清理措施。对违规留宿人员、违规设置的影响救援和疏散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违规使用的易燃可燃彩钢板、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醇基燃料、违规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等问题,做到发现一处坚决清理一处。
4.落实执法措施。对影响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行为,无法实施管理查处的,依法抄送至公安、城管、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综合采取停产停业、强制拆除、临时查封、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格依法查处。
(三)开展“全面化”宣传。
5.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九小”场所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切实以血的教训唤起干部职工及群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利用各单位LED屏,播放“九小”火灾警示宣传标语,广泛刊播宣传。
6.开展全面培训。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四月底前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掌握“懂场所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能力,掌握“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火源、电源、气源),提升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强化“常态化”治理。
7.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更新建设。在“九小”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的,必须通过实体墙隔断等形式进行防火分隔;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充电设施。
8.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此次综合治理,固化经验做法,完善消防隐患排查处理程序,形成专项治理全流程闭环,压实各方责任,防止问题隐患反弹,切实打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逐个场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现状,建立“三个清单”。各单位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三)总结上报。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将活动总结及活动开展简报上报至卫健局执法监督科(412)室。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过问,直接负责,相应分管科室统筹落实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完善工作措施。
(二)强化职责意识。此次综合治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务求整治实效。各单位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隐患清单化整改,严防图形式、走过场,确保治理取得实效。对于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必要时责令重新进行排查治理并进行通报。
(四)强化督导问责。我局将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采取明查与暗访、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对照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条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问责;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严格倒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