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现将《灵武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灵武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事项清单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1: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和事项清单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根据《灵武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对象及时限
抽查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许可登记的监管对象,根据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在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市抽双随机监督工作及抽检采样、监测任务。
二、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依法执业、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消毒后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卫生:完成市双随机抽查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学校饮用水采样、监测等工作;
(三)职业卫生:抽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等卫生监督工作;
(四)公共场所:对超市、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对被抽检单位进行样品采集、监测工作;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并对被抽查的供水单位进行水质采样监测;
(六)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对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采样监测;
(七)抽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车间卫生、产品检验、人员卫生等,对产品、物表、空气、从业人员手采样监测。
三、抽查实施要求
(一)抽查方式。按照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
(二)抽查公示。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检查、谁记录、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督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三)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四)抽查工作档案管理。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开展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档案由检查人员检查完毕后按照“一卷一档”的要求整理归档。
监督电话:0951-4038700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0951-4036169 灵武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附件:1.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4.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各成员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1: | |||||||
2024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单位 | 检查依据 |
1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重点 | 实地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2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 | 餐饮具消毒卫生,每家抽检1-2个批次,数量不少于7个品种,每个品种3份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 | 实地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规范》 |
3 | 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一级以上医院、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 | 实地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条例》等 |
4 | 学校卫生 | 学校环境和教学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 | 中小学 | 一般 | 实地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 |
5 | 生活饮用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 全市城市集中式供水水厂及二次供水单位 | 一般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6 | 母婴保健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一般 | 现场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 |
7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一般 | 现场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8 | 放射卫生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 | 现场 检查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附件2: | ||||||||
2024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内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实施检查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3% | 医疗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2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3%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3 | 公共场所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游泳100%;住宿20%;沐浴16%、美容12%、其他12%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不定向抽查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4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饮具消毒卫生,每家抽检1-2个批次,数量不少于7各品种,每个品种3份 | 50%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5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一级以上医院、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二级以上医院30%、一级医院10;基层医疗机构5%;疾控和采供血机构100% | 医疗卫生单位 | 不定向抽查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6 | 学校卫生 | 学校环境和教学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 | 20% | 中小学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7 | 生活饮用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 10% |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8 | 母婴保健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50% |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9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二级以上医院40%、一级及以下医院10%、疾控和采供血机构100% | 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10 | 放射卫生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20% | 放射诊疗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024年10月 |
附件3: | ||||||||
2024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抽查 单位 | 联合检查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20% | 医疗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0月 |
2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20%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 |
附件4: | ||||||||||||||
2024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依据 | ||||||
1 |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
2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附件5:
各成员单位联络名单
单位: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年3月6日
序号
联络员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1
纳安
0951-4036169
1771180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