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现将《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附件: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7日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根据《灵武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灵武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文件精神,制定灵武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抽查对象及时限
抽查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取得许可登记的监管对象,根据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在10月30日全部完成市抽双随机监督工作,市疾控中心完成抽检采样、监测任务。
二、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消毒后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所完成市双随机抽查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疾控中心完成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学校饮用水采样、监测等工作;
(三)职业卫生:抽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等卫生监督工作;
(四)公共场所:对超市、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疾控中心完成被抽检单位样品采集、监测工作;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卫生监督所对抽查的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市疾控中心负责被抽检单位供水水质采样监测;
(六)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市疾控中心负责对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采样监测;
(七)抽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车间卫生、产品检验、人员卫生等,市疾控中心对产品、物表、空气、从业人员手采样监测。
三、抽查实施要求
(一)抽查方式。按照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
(二)抽查公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检查、谁记录、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http://172.28.128.138:8081/ssxt_nx/)向社会公布,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三)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四)抽查工作档案管理。市卫生监督所对开展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档案由检查人员检查完毕后按照“一卷一档”的要求整理归档。
监督电话:0951-4038700(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0951-4036169 (灵武市卫生监督所)
附件:1.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4.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各成员单位联络名单
附件1: | |||||||
2023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单位 | 检查依据 |
1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重点 | 实地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2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 | 餐饮具消毒卫生,每家抽检1-2个批次,数量不少于7个品种,每个品种3份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规范》 |
3 | 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一级以上医院、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 | 实地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条例》等 |
4 | 学校卫生 | 学校环境和教学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 | 中小学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 |
5 | 生活饮用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 全市城市集中式供水水厂及二次供水单位 | 一般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6 | 母婴保健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一般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 |
7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一般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8 | 放射卫生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监督所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附件2: | ||||||||
2023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内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实施检查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公共场所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游泳100%;住宿20%;沐浴16%;美容12%;其他12%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不定向抽查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2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饮具消毒卫生,每家抽检1-2个批次,数量不少于7个品种,每个品种3份 | 50%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3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一级以上医院、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二级以上医院30%;一级医院10%;基层医疗机构5%;疾控和采供血机构100% | 医疗卫生单位 | 不定向抽查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4 | 学校卫生 | 学校环境和教学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 | 20% | 中小学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5 | 生活饮用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 10% |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6 | 母婴保健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50% |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7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二级以上医院40%、一级及以下医院10%、疾控和采供血机构100% | 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8 | 放射卫生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20% | 放射诊疗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监督所 | 2023年10月 |
附件3: | ||||||||
2023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联合检查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3% | 医疗机构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2023年10月 |
2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3%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定向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 |
附件4: | ||||||||
2023年度灵武市卫生健康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2 | 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 1.游泳场所;2.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等卫生管理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商场和候车室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附件5:
各成员单位联络名单
单位: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3年2月17日
序号 | 联络员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号码 |
1 | 马娟 | 0951-4038700 | 18209631192 |
2 | 赵天罡 | 0951-4036189 | 13995486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