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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四项)整改销号公示

信息来源: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根据《灵武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灵党办〔2021〕87号)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关于“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不力”的问题。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医疗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登记、交接、运转等环节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污染防治监管基础工作薄弱。未建立规范的医疗机构统计制度,卫建、卫生监督及各县区市汇总的医疗机构名单数据均不一致,区市县三级医疗废物防治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空白。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整改目标:

1.2021年12月底前,市卫健局与银川市卫健委统计口径一致,数据相投,做到底数清楚,数据真实。

2.2021年12月底前,市卫健局督促需采用信息系统申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的机构全部使用信息系统,并抽查核实申报数据,保障真实可靠。

3.市卫健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做到全面监管,杜绝遗漏。

整改完成情况:

1.按照《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做到底数清楚。

2.根据《关于开展医疗废物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0]457号)要求,统一应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对全市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实现医疗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转运、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每个月10日前报送上月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由灵武市卫健局进行审核上报银川市卫健委。

整改验收情况:

按照《灵武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灵党办〔2021〕87号)整改要求,对明确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落实,完成了整改目标,经验收组验收检查,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灵武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951-4036091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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