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编制了《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各单位,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清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在适用《清单》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文书归档工作。
附件: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