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灵武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核实举报线索,促进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查办,保障统计工作依法进行。
第四条 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专人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灵武市统计局设立下列举报渠道,并通过灵武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951-4022072;
(二)统计违法举报邮箱:nxlwtj@163.com;
(三)通信地址:宁夏灵武市灵州大道80号灵武市统计局;
(四)其他渠道: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灵武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乡镇(街道)或部门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及时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来访举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九条 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十条 收到举报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且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我局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及时转交我局其他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对象不确定、举报事实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核查的方式,由市统计局直接核查。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直接核查结束后,对违法行为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完整地将举报和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灵武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