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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21/2020-0002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07-24
责任部门:灵武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0-07-24
名 称:关于印发《灵武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灵武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灵武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灵武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灵武市统计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灵武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宁统规发字[2020]2号)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统计局采用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重大国情国力、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乡镇(街道)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乡镇(街道)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乡镇(街道)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四条市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执法监督室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五条  对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及“双随机”统计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事项合法。

第六条  市统计按照年度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随机抽查占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比重不低于30%,今后根据情况逐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第七条统计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式。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乡镇(街道)、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九条市统计局在每批(次)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口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将抽查的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银川市统计局。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查处。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配合自治区统计局、银川市统计局在相关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灵武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