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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9144/2023-0004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3-09-15
责任部门:灵武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09-15
名 称:灵武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灵武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灵武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灵武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室,各站所、中心: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灵武市水务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水务局研究制定了《灵武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灵武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灵武市水务局

2023年9月12日

灵武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水务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水利厅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水务局领导干部带队开展的综合、专业(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上级安排的其他监督检查,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依法行政、改进作风,一岗双责、各负其责,问题导向、突出实效”的原则落实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针对在建水利工程、水利运行工程、水旱灾害防御等重点领域和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活动等特殊时段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深入管辖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监督检查组由局领导干部带队或委托站所负责人带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加。

第六条 局领导干部和各站、室、中心每年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要实现管辖范围重点领域全覆盖,并同步抽查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安全部署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履职、查管理、查隐患、促整改。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查履职。检查各站、室、中心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安全机构设置、专兼职人员配置和素质,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等问题;是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二)检查安全管理。检查各站、室、中心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是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依据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排查整治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评估修订、演练、队伍、物资装备等;员工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三)查隐患。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抽查生产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危险作业是否执行审批制度,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查找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落实整改进行“回头看”。

(四)促整改。结合督查检查,督促指导各站、室、中心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实行问题隐患整改清单式管理,逐项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责任单位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炼,完善制度措施,改进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随机暗访检查抽查方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商、查阅资料检查、约谈提醒等方式开展。

(一)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监督对象安全生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三)随机抽取被监督对象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测试,调查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能力。

(四)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五)其他必要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制定方案、规范程序,对照清单、逐项检查,建立台账、闭环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一)监督检查启动。综合监督检查启动,由灵武市水利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站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专业(项)监督检查启动,由具体监管站、所(中心)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督前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主要负责的各站、室、中心应当集中向各监督检查组交办监督检查任务目的,并根据需要对监督组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三)监督进驻。监督组进驻被监督对象后,应当通报监督检查任务和目的,与被监督对象进一步核定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四)情况反馈。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监督对象反馈意见,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对能立即整改的,现场交办,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按分级管理原则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跟踪督办整改销号;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五)整改报告。被监督对象收到监督组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及佐证资料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送灵武市水利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站。

(六)工作报告。每一轮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监督检查组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问题隐患清单,书面报送灵武市水利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站。

(七)情况分析。市水务局领导干部要定期与监督组成员一道,认真分析各被监督对象及全区水利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对策。

(八)结果运用。根据监督结果,局党组负责人可重点约谈相关主要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出的严重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或建议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局领导干部和各站、室、中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纳入水务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实施效能考核。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如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检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