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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保障乡村振兴和饮水安全的通知

信息来源:灵武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14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为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一)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人民政府主体是指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在管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以下责任:

1.制定出台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落实工程运行管理补贴资金;

3.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核准)、投资计划下达;

4.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供水水价补贴政策;

5.批复市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及国家供水工程管理机构;

6.落实供水优惠电价政策;

7.在市级政府网站公示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姓名、职务、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负责组建乡(镇)、村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

2.负责指导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3.宣传农村供水政策和管理制度;

4.在受益村组公示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市水务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及后期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明确以下责任:

1.组织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

2.组织编报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

3.指导监督供水工程建设;

4.指导监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5.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姓名、职务、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

6.定期监测水质并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三)运行管理责任

供水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担负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主要明确以下责任:

1.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及达标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水量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管护、水厂运行管理、供水管网巡查养护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等供水工程日常性管护工作;

3.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水源地、蓄水池及其他重要建筑物处栽设标志牌。

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项制度”

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可因地制宜,采取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中心)、供水公司等适宜形式,指导或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要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要有经费保证,要明确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方式,建立财政或其他经费补贴并规范使用管理的制度,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予以适当补贴。

(一)县级运行管理机构:灵武市水务局、灵武市节约用水和城乡供水站

(二)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14年12月印发)

(三)运行管理经费:经费主要来源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水费及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管理体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细化分解任务指标,逐一落实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二)创新管理模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人、经营权和管理权。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运行管理模式,要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要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用自管。

(三)规范运行管理。要因地制宜分级设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配件储备仓库,及时提供管材、配件服务。要明确主体工程故障、主干管网故障、村级管网故障、用水户内部故障的维修服务主体、服务时限,确保及时排除故障。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开展水质监测检测,为群众提供从“源头”到“龙头”的饮用水水质保障。

(四)强化检查督查。市水务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宁夏农村供水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试行)》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真查严管“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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