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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6-0001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4-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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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5]2



申请人: 姬某某。

被申请人:马家滩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灵武市马鸦路北50

负责人杨灵福 职务:镇长

申请人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马家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0日依法受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一、以信访答复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意见的答复方式申请人不予认同、不予接受。首先,申请人22500亩的沙荒承包地被强占强收一事,从本质上说,是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涉及到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出具的是行政处理意见答复,而不是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其次,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作出的是《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前面用的是信访事项,后面走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用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处理答复的做法构成了程序上的违法。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信访答复替代行政答复,实际上是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因此构成程序违法。最后,信访事项答复和行政处理意见答复两者之间性质不同:信访答复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一种回应,而行政答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或诉求作出的正式决定。两者之间法律效力不同:行政答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信访答复通常只是一种解释或说明,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程序要求不同:行政答复需要遵循严格的行政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而信访答复的程序相对较为灵活。所以被申请人用信访答复代替行政答复意见的答复方式申请人不予认同。

二、《处理决定书》中陈述的事实与实际完全不符,申请人合同被解除一事从程序上到行为上均存在严重问题。被申请人在《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以申请人自愿解除《沙荒地承包合同》为由,且以支付了 90000 元补偿费为由,给出了不存在强制解除签订合同和补偿费用过低的结论。这样的认定和结论完全是偏离事实的,这是申请人无法接受、不予认同的。据申请人了解,灵武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林地、草地征收事宜时是知晓土地与地上附着物分属不同的补偿对象,应当分别予以补偿的相关规定,明明国家、自治区有统一的征地补偿政策,却要用90000元补偿的说法来掩盖,这只能说明该征地实践中另有隐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从内容上到处理决定上申请人不予认同、无法接受,希望上级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1218日向被申请人反映“其与马家滩镇人民政府签订沙荒地承包合同后被迫签订解除合同,补偿过低,要求马家滩镇人民政府依法支付其赔偿款及应该享受的补助款”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属于上列15种情形的任何一种,而属于对申诉求决类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需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不受被申请人是否告知或告知错误而影响。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意见书》虽然告知了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告知属于错误告知,申请人不因此告知即当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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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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