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 姬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负责人:王学理 职务:局长
申请人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在上级单位复查撤销答复的前提下, 被申请人依旧铤而走险敷衍糊弄申请人,这种走形式、走过场的做法申请人不予接受、无法认同。申请人于2024年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映,2024年5月27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灵自然信答复[2024]3号),该意见中的答复内容与本次答复内容基本一致。为此申请人特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了复查,2024年6月20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银自然资信答[2024]31号《复查意见书》中已经撤销了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灵自然信答复[2024]3号《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然而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其答复的前提下,依旧以同一答复内容来敷衍应付申请人。这完全是被申请人走形式、走过场的体现,是糊弄敷衍申请人的表现。
二、《处理决定书》中的答复内容完全歪曲事实,申请人不予接受、无法认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以灵武市原林业局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不涉及任何补贴,所以得出了未按规定发放造林补贴的情况不属实的结论。这个结论完全是与事实不符的。首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能够撤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资料证明,撤销意味着上级单位对申请人反映问题已经进行了核实,从侧面说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不实,否定了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意味着是肯定了申请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其次,申请人于1998年开始治沙造林,先后与灵武市狼皮子梁乡和马家滩镇签订了协议,且申请人的治沙造林效果分别通过2003年灵武市、2004年国家林业局验收。尤其是在2004年申请人被国家林业局抽中,成为灵武市当年治沙造林的“重点验收对象”,在实际验收中国家林业局给出的验收合格面积为4200亩。这一点只要调取2005年中央林业局验收2004年灵武合格治沙面积的相关档案,核对验收对象以及具体的验收合格面积便能证明申请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既然申请人治沙是有效果的,且是经过中央验收的,所以申请人完全符合造林补贴发放的标准。申请人相信只要与灵政发[2008]30 号文件的发放标准进行核对,便能证明申请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再次,在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后,灵武市林业局局长亲口表态承诺申请人是有造林补贴的,且多次对申请人给予承诺和安抚,将协调解决申请人的补贴问题,但一直没有兑现。最后,从灵武市郝家桥镇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灵郝信答复〔2024〕***号《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也能看出,相关单位是对申请人造林行为承认的,不能仅凭一个没有协议就得出了申请人不涉及任何补贴,这样的认定完全偏离了事实和实际,没有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事实出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予认同、无法接受,希望上级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灵武市政府、郝家桥镇政府、马家滩镇政府及灵武市林业局违法强占其开发经营多年承包林地、拒不向其支付国家规定补贴款及赔偿款”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属于上列15种情形的任何一种,而属于对申诉求决类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需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不受被申请人是否告知或告知错误而影响。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姬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时虽然告知了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告知属于错误告知,申请人不因此告知即当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1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