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5-0001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5-03-1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5]4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5]4

申请人: 甘肃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灵武市财政局

住所地:灵武市中兴街与裕民巷交叉口东北120米

负责人杨洁     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灵强   系该局副局长

申请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灵武市财政局作出的《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不服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的理由,申请人不认可。理由为:“5-8标段澄清后的招标文件,七、评审因素和标准;作业规划及实施方案、管理方案及配套制度、配套设施计划及保障措施、进度保障措、劳务工资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售后服务保障及措施中的评审因素还是未量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做出了详细解释。依据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用数量形式表示评价结果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需要满足具体事项,从而得到具体分值,例如:达到或满足某项条件可以得几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应当是明确和可量化的,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这意味着评审因素需要具体、明确,能够通过客观标准来衡量和评价。

澄清后评分项中的“详细、完全满足、较强的可行性和针对性、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比较完善、比较合理,较满足等模糊表述(仅凭模糊词句判断并不能体现出已经细化、量化)”,这已经构成未量化的情形。这样的表述过于主观,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评标过程中的出现偏见和不公正。

因此,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的量化原则。

作为项目监督单位,被申请人没有严谨、认真调查,就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这种行为并未体现出政府采购应有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就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武市2024年“三北”工程补助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正式受理投诉,于2024年12月2日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4年12月2日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鸿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根据投诉事项,我局审查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等相关资料,于2024年12月13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论证小组一致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2024年12月17日,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变更公告信息、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迪法意见书第231号)等印证资料,我局认为:该项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项“评审因素和指标”中,采购人对评审项目进行了细分,并且每个分项的评分标准都进行了细化、量化,不存在表述模糊的情况。同时,评审标准并未设置“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等指标项,评分标准也不存在设置区间分值的情况,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均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依法作出《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于2024年12月17日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发《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综上所述,首先,我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处理投诉事宜,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次,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局审查了相关资料并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未发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标准”存在未细化量化的问题,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2024年10月11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武市2024“三北”工程补助项目由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共计9个标段,预算金额1722.68万元,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

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就该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5-8标段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和标准”未细化量化。针对该质疑事项,宁夏鸿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0月23日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于2024年10月24日对质疑事项给予答复,认定质疑事实成立并于当日发布变更公告,对原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延期开标日期至2024年11月11日。

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再次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修改后的5-8标段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和标准”未细化量化。针对质疑事项,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8日给予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2024年11月11日,该项目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2024年11月12日发布中标公告。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就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武市2024年“三北”工程补助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于当日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专家评审意见载明:“本项目已更正的评标办法中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未细化量化’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2024年12月16日,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载明:“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可行”。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决定驳回申请人投诉,并向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4年12月17日、18日,被申请人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  

另查明,《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中载明了查证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及具体处理的决定。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答复书、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专家论证意见表、变更公告、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意见书、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是否合法。

根据《政府采购和投诉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主体合法。在该案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调查、组织论证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符合《政府采购和投诉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5-8标段澄清后的招标文件,七、评审因素和标准;作业规划及实施方案、管理方案及配套制度、配套设施计划及保障措施、进度保障措、劳务工资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售后服务保障及措施中的评审因素还是未量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案中,修改后的5-8标段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人对评审项目中“作业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了方案总体描述、作业规划,项目人员配备及具体职责,供货流程,货物储存与管理,施工方法,安全保障,效果监测等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管理方案及配套制度”明确了方案及制度、配套制度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配套设施计划及保障措施”明确资源配备计划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进度保障措”明确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劳务工资保障措施”明确劳动力工资,支付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环境保护措施”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扬尘治理措施、垃圾等污染物处理保护措施的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明确要切合项目实际特点,满足质量检测、验收要求的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明确要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的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5个区间分别赋分;对“售后服务保障及措施”明确了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并根据满足程度分2个区间分别赋分。上述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量化、细化。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决[2024]*)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9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