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郭某某(郭某珍儿子)。
申请人:杨某某(杨某山孙子)。
申请人:王金某(王某林儿子)。
申请人:王学某(王某贵儿子)。
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负责人:王学理 职务:局 长
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王金某、王学某不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王某某等人《行政支付申请书》的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3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