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丁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灵武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
负责人:刘希刚 职务:局 长
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灵人社伤不字〔202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