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新区怀远街西侧
负责人:苏波 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因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西)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按照普通程序办理,于2024年12月3日追加刘某某为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9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