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杨某某。
申请人:罗某江。
申请人:马某江。
申请人:罗某庭。
申请人:马某忠。
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负责人:王学理 职务:局长
因申请人杨某某、罗某江、马某江、罗某庭、马某忠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答复的行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灵武市白土岗新火村村民,2003年3月15日灵武市人民政府颁发了草原使用权证,将1000多亩草原承包给了申请人。后中广核灵武马家滩100WM复合光伏工程占用了1000亩草原,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补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11年至2023年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花名册;2011年至2023年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付表”。2024年8月30日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花名册等相关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为由未予公开。
根据2011年9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通知规定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办法和兑现程序,补助办法为:已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补助,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使用证》和《草原承包使用合同》为依据。兑现程序为:(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户的草原面积,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予公开违法且未明确该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地址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盼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4月前的具体业务由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2019年4月原草原管理站合并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被申请人无相关补助奖励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花名册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杨某某、罗某江、马某江、罗某庭、马某忠等人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2011年至2023年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花名册;2011年至2023年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付表”,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推选代表人函1份(后附新火村四队村民签名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使用权证复印件4份、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接收上述申请材料,当日该局副局长马军签批“请宝山主任商谢麒同志办理”。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答复书载明“经核实,2019年4月前的具体业务由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据初步判断,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经审查,因机构改革,2019年4月原草原管理站合并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我局无相关补助奖励项目,您申请公开的花名册等相关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同时该答复书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和渠道。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推选代表人函(后附新火村四队村民签名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使用权证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文件处理单、邮件轨迹明细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1年至2023年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花名册》《2011年至2023年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付表》,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分为两部分进行答复,对2019年4月以前的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2019年4月以后的引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不存在”作出答复告知“本机关不掌握”,该答复内容存在歧义。“本机关不掌握和不存在”具有不同的含义,不掌握意味着可能存在但是该单位不了解、不清楚,不存在意味着该信息彻底的没有制作或获取过。案涉信息到底是否存在,从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无法明确,故其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应当尽到查找、检索和告知等义务,在本机关审理该案中,被申请人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由分管副局长签批落实意见的文件处理单,未提交其查找、检索的证据或依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本机关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