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王某某
监护人:王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
住所地:灵武市东塔镇谢家井巷033号
负责人:李铁军 职务: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所长
因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作出的灵公(东)行终止决字[2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8月6日听取申请人监护人意见,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灵公(东)行终止决字[2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案件继续调查,重新定性。
申请人称:首先,打申请人的特岗老师张某某的询问笔录有严重缺陷,没有陈述打人的真正原因、经过、动机,包括她为什么对申请人下如此重手,而对全班其他学生下手轻,她说的与事实不符,其始终在撒谎,说只打了几个学生,事实是她打了全班学生,申请人没有做小动作,当时上的公开课,有录像设备,后面坐的很多老师,学校没有提供录像视频,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录像视频。而且受伤后第二天,张某某又对全班学生罚跑,申请人回到教室后晕厥,被另外一个老师拍醒,为什么公安机关的案卷中没有调取上述证据资料。
其次,张某某天天恐吓、警告申请人,胁迫、唆使、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对申请人进行霸凌、孤立,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全部作伪证且相互之间矛盾。张某某给学生家长推荐卖面膜,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收受礼金,我们没有送导致申请人被她殴打,而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张某某收受礼金的事情。
再次,申请人被打后,校长王某1阻止报警,且张某某从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张某某给的7900元钱是预付的医药费,不是全部的。同时,申请人的妹妹王某2在幼儿园被刁难,在申请人监护人带申请人去北京看病期间,王某2又被顾某某多次殴打,且王某2上小学期间被入学刁难,学校让签保证书。谢某老师又在体育课殴打王某2的脖颈,疼的王某2不敢上体育课。随后又连续发生家委会子女将王某2推到树坑里导致脚扭伤等欺凌现象,包括另外两名老师对王某2实施殴打头部的行为,而且手法全是下重手,具有隐蔽性,打出内伤的特点。这几个案件有共同的特征,而且校领导王某1扬言要将孩子打傻,副校长杨某多次出面逼着申请人和王某2转学。上述事实都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而公安机关的案卷上丝毫没有反应出黑恶势力的情况和全部事实以及后来申请人监护人的几起报警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公安机关也没有调查灵武某小多年来殴打学生的黑历史,灵武某小每年均有打伤学生逼着他们转学事件发生。
另外,公安机关聘请鉴定,鉴定机构说超出鉴定能力不予受理的做法我不认可,我认为任何鉴定包括内伤,要用心去甄别,总会找到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公安机关作为第一侦查机关更应该要区分打出脑脊液的时点,去推动鉴定工作,且私人鉴定机构说应当由公安机关去鉴定。同时,公安机关没有调查清灵武市人民医院2019年5月1日医生的诊疗结果,案卷中只有医院的CT报告没有其他东西,包括医生要求我们接的鼻漏液,没有看到医生的如实记录,公安机关也没有深入调取这些医学证据。
综上,五年来,申请人全家倾家荡产年年跑北京大医院看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未调查清楚五年多中申请人多起报警报案之间的关联以及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恳请灵武市人民政府撤销该终止调查决定,并对该案继续调查,重新定性。
被申请人称:经依法查明,2019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灵武市第某小学教师张某某在该校录播室上录播课时,因几名学生上课讲话、做小动作,为了提醒这几名学生以后认真听讲,下课后张某某老师用手在几名学生后脑上依次拍打了一下,被拍打后脑勺的几名学生中包括申请人王某某。案发后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带王某某先后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就诊,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癫痫,经北京天坛医院诊断为癫痫、脑外伤后综合征。
2019年6月21日时许,王某到我所报称:其女儿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上课期间因在课堂不认真听讲,下课后被数学老师张某某在后脑勺拍了一下,现王某某感觉自己身体不适,需要去北京就医。接报后我所于当日将该警情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
2019年6月21日,民警对报警人王某询问,王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12时许,王某某放学后到家中后对其母亲王某3说“其被数学老师打了后脑勺,头比较疼,有点恶心”。下午放学后王某某称其鼻子一直在流水,王某及其妻子王某3认为孩子感冒了未就医检查。5月1日王某某称其鼻子还在流水,王某便通过手机在网上查询,结果显示有脑脊液流出,后王某带王某某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癫痫。
2019年6月21日,民警对嫌疑人张某某询问,张某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11时00分至11时40分,其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给二年级某班学生上录播课时,因王某某那排的几名学生上课时不认真听讲、做小动作,下课后其用手在那排几名学生后脑勺依次拍了一下,包括申请人王某某。拍完后王某某及其他同学未发现有异常情况。
2019年7月1日,民警对受害人王某某询问,王某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11时许,其所在班级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上完录播课后,因数学老师张某某觉得上课效果不好,便用手在全部学生后脑勺上或者太阳穴处依次拍打了一下。王某某称其被拍打后脑勺后头比较疼而且比较昏,就像睡着了一样,回家后不想吃饭,下午快上课时鼻子开始流水。
2020年1月13日,民警对证人王某4询问,王某4陈述:2019年4月29日11时许,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数学老师张某某在给其班上录播课时,因课上个别同学做小动作、捣乱,下课后用手在包括申请人王某某的个别同学的头部拍打了一下。未发现王某某及其他同学有异常情况。
2020年1月13日,民警对证人李某某询问,李某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上午,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数学老师张某某在给其班上录播课时,因课上其与上个别同学做小动作,下课后张某某用手在课上做小动作的同学头部分别拍打了一下,包括证人李某某及申请人王某某,后同学们下课离开教室。其被拍打后未出现异常情况,且未发现王某某及其他被拍打同学有异常情况。
2020年1月17日,民警对证人查某询问,查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上午,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数学老师张某某在给其班上公开课时,因课上其与上个别同学做小动作,看摄像头,下课后张某某用手在课上做小动作、看摄像头的同学头部分别轻轻拍打了一下,作为没有听老师话的惩罚,包括证人查某及申请人王某某。其被拍打后未出现异常情况,且未发现王某某及其他被拍打同学有异常情况。
2020年1月17日,民警对证人马某某询问,马某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上午,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数学老师张某某在给其班上公开课后(具体上课情况已经记不住清楚),张某某用手在上课没有认真听讲的同学背后分别轻轻拍了一下,包括证人马某某及申请人王某某。马某某称张某某只是轻轻用手在其后背拍打了一下,并未感觉到疼痛,且未发现王某某及其他被拍打同学有异常情况。
2020年1月17日,民警对证人张某询问,张某陈述:2019年4月29日上午,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数学老师张某某在给其班上公开课后(具体上课情况已经记不住清楚),张某某用手在上课没有认真听讲的同学后脑勺分别轻轻拍了一下,包括证人张某及申请人王某某。未发现王某某及其他被拍打同学有异常情况。
2019年6月21日我单位接到王某报警后,经初步核实于当日立案调查处理,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向王某出具了受案回执,受案回执有王某本人签字及按捺的指印证实。
2019年7月15日,我单位依法聘请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案件当事人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2019年11月20日,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未检见被鉴定人王某某有客观损伤,不具备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诊断条件,故不予评定损伤程度。2019年11月21日,民警将鉴定结果告知王某,王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12月26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审核后认为“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决定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2020年10月23日,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经审核后认为“超出我中心鉴定能力范围”,决定对该委托不予受理。2020年11月我单位依法聘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案件当事人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及其伤情与被打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研究认为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2020年12月分别聘请宁夏法庭司法鉴定中心、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二家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2021年5月12日我单位依法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以“无法鉴定”为由,决定对该鉴定委托不予受理。2021年7月28日我单位依法聘请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经审查“本案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2月23日经灵武市公安局2021年第一次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该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移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将该案移送灵武市教育体育局作进一步处理。
综上,本案中老师张某某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惩戒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分。该案件调查工作已结束,鉴定事项已无法进行,案件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故申请上级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0日作出的灵公(东)行终止决字[2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1日,申请人父亲王某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其女儿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11时许,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上录播课,期间王某某可能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讲,课后被数学老师张某某在不认真听讲的孩子们后脑勺上挨个拍了一下。其中王某某被张某某拍完后觉得自己身体不适,现王某某要去北京就医,先在被申请人处报案,待王某某看完病后再根据病情再议”。当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向王某送达受案回执并开展调查,依法询问王某和张某某。两人均陈述,张某某在灵武市第某小学录播室上录播课时,因几名学生上课讲话、做小动作,为了提醒这几名学生以后认真听讲,下课后张某某用手在几名学生脑袋上依次拍打了一下,被拍打后脑勺的几名学生中包括申请人。被打后申请人出现鼻子流液、头晕恶心等症状且该症状持续数日。
2019年5月1日,王某先后带申请人到灵武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灵武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显示未见明显异常。随后,王某分别于2019年5月4日、5月17日、6月1日、6月17日再次带申请人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2019年6月18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申请人为外伤性癫痫。2019年5月16日,中共灵武市第某小学支委会对张某某作出“责令张某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19 年各类评优选先资格;产生的医疗费900余元全部由张某某个人承担”的处理决定,后续张某某又向王某支付7000元的治疗费用。
2019 年7月2日,北京天坛医院诊断申请人为癫痫、脑外伤后综合征。2019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询问申请人。2019年7月15日,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文书,载明:未检见被鉴定人王某某有客观损伤,不具备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诊断条件,故不予评定损伤程度。2019年11月21日,民警将该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父亲王某。王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委托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1月17日委托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以“鉴定要求超出鉴定能力范围”等为由,决定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2020年3月5日,王某再次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1月10日,12月1日被申请人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鉴定能力范围决定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2020年1月13日、17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申请人同班同学王某4、李某某、查某、马某某、张某。2020年10月27日、28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灵武市人民医院、灵武市中医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调取王某某的就诊记录。上述医院就诊记录显示申请人在该案发生之前没有癫痫病史。2021年1月21日、22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灵武市中医医院、灵武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调取王某、王某3的就诊记录。就诊记录均未发现王某与王某3有癫痫病史。2021年2月2日,被申请人走访灵武市人民医院精神科医生马某了解申请人在其院就诊癫痫情况。2月3日,走访王某同村村民薛某、高某及村委书记赵某了解王某家族是否有癫痫病史相关情况。2021年2月23日,灵武市公安局召开2021年灵武市公安局第一次执法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被申请人关于本案办理情况的汇报,经讨论研究后,考虑社会效果,先移交主管教育部门(灵武市教育体育局)。2021年3月3日,灵武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灵武市教育体育局。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询问王某,其提出继续对申请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以“无法鉴定”为由拒绝鉴定。2021年7月2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本案超过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询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生孙涛了解申请人疾病诊断证明情况。202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因该案具有移送教育行政部门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并向王某送达.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走访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医院病历、移送请示、移送函、执法管理委员会议纪要、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灵武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灵公(东)行终止决字[2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适当。
首先,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具有管理本辖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王某的报案后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主体适格。
其次,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某对申请人后脑有拍打一下的行为。但该拍打行为与申请人的癫痫等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被申请人先聘请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该鉴定室出具鉴定文书载明“未检被鉴定人王某某有客观损伤,不具备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诊断条件,故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申请人监护人王某不同意鉴定意见后,被申请人再次聘请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上述鉴定机构均以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本案中教师张某某实施对申请人后脑拍打一下的行为,系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惩戒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将本案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最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2019年6月21日,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监护人的报警,2021年3月3日,灵武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灵武市教育体育局处理。202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以本案具有“移送教育行政部门”的情形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明显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同时,也不符合“在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系程序违法。虽然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办案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未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灵公(东)行终止决字[2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