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马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负责人:王学理职务:该局局长
因申请人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给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宁夏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4队4号地有关的如下政府信息: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图;二、拟征地公告及征地公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调查报告;三、征地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审查批准文件,征收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及获批文件;四、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五、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上物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六、4号地块性质现状及勘测定界图,及宗地登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公开的土地四至及具体坐标,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将补正说明通过邮政EMS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签收补正说明材料。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公开发布的信息,我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发布。二、经我局核实,该地块市政府未实施过土地和房屋征收,因此未发布过征地公告、未编制社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没有相关征地红线图、补偿登记信息、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没有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等信息。三、该地块未办理过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手续,没有相关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审查批准文件、征收项目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勘测定界文件、宗地登记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马某某通过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组织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临河镇二道沟村4队4号地”是其村里自行命名并划分的地块,被申请人无法通过该描述找到位置,故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向马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但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有误,4月18日《补正告知书》被退回。经与马某某本人电话联系,其本人于2024年4月22日到被申请人处领取《补正告知书》,并当面告知马某某,需要将申请的土地具体四至或坐标明确提供。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马某某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其在补正说明中描述了该申请地块的四至,但经被申请人多个科室对比地图信息,仍然难以找到其申请公开地块的具体位置,后经被申请人联络临河镇及二道沟村工作人员,得出该地块大概位置。为准确答复信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络到马某某本人,约定5月22日到被申请人处指认其所申请土地的具体位置。5月22日,经和其本人重复确认,申请人表示,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希望得到的内容有出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是律师拟定的,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其补充说明中的土地四至也并非是《申请书》中申请土地的四至。对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表示,希望申请人能够再与其律师沟通,将申请公开的准确信息提供给被申请人,以便被申请人进行答复,马某某本人表示同意。被申请人于5月24日通过邮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至马某某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被申请人处不存在申请人所需信息,无法公开。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给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签收。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载明申请人马某某需要将申请的土地四至及具体坐标明确提供,并于2024年4月22日送达申请人马某某。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马某某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5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快递交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载明:“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公开发布的信息,我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发布。”该项内容系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信息的方式、途径而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公开发布的信息,我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发布”之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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