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高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刘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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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9036G/2024-00048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24 |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司法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 所属“五公开” | 结果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申请人: 高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刘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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