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刘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刘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宁夏XX食品有限公司“XX桃酥”标注配料与实际不符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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