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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4-0004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5-3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灵政行复终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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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刘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刘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宁夏XX食品有限公司“XX桃酥”标注配料与实际不符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42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429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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