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张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灵武市中兴街与河奇路交叉路口东北侧
负责人:赵海东职务:灵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64018117009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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