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4-0004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4-27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灵政行复终字[2024]5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申请人: 吴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新区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苏波职务:灵武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治)行罚决字[2024]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35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326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327

-          1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