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吴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新区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苏波职务:灵武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治)行罚决字[2024]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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