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新区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苏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治)行罚决字[2024]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9036G/2024-00041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27 |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司法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 所属“五公开” | 结果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新区灵州大道西侧
负责人:苏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治)行罚决字[2024]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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