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吴某某
申请人: 杨某柱
申请人: 杨某文
申请人: 杨某祥
申请人: 杨某花
申请人: 杨某祥
申请人: 杨某林
申请人: 吴某有
申请人: 吴某玉
申请人: 吴某华
申请人: 吴某贵
申请人: 王某学
申请人: 马某金
申请人: 张某良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负责人:王学理职务:该局局长
因申请人吴某某、杨某柱、杨某文、杨某祥、杨某花、杨某祥、杨某林、吴某有、吴某玉、吴某华、吴某贵、王某学、马某金、张某良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依法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的草原位于宁夏灵武市马家滩镇周家沟,因草原被无偿占用,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单号:109553651XXXX)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占地项目的相关信息:1.项目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2.项目用地预审文件;3.申请人草原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4.申请人草原位于征地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5.申请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6.对申请人草原进行调查的结果、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征收补偿登记情况等材料;7.申请人的草原补偿资金专户专存、足额到位证明;8.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9.上述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该申请于2023年12月27日被签收,而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依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2日接到灵武市人民政府转办的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同日收到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的相同事项的申请书,因申请人对同一事项同时向多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本着高效便民、节约资源的原则,在与灵武市人民政府沟通请示后决定统一作答。
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仔细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因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较多,内容复杂,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于2024年1月24日延期,并告知申请人。
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将经党组会审核通过的答复内容提交灵武市人民政府,经灵武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申请人做出了统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2月28日,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相同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将申请内容转至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2024年1月24日,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延期答复。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将经党组会审核通过的答复内容提交灵武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后,由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并未向申请人直接进行任何答复。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快递交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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