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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4-0003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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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周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职务:局长

因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未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2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理和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030日携带家人到银川游玩,在被投诉举报人的文创专卖店001 店铺购买一款纪念品冰箱贴,合计48元,因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于2023119日通过12315官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1122日受理,于20231122日告知不予立案。但是针对投诉部分,截止目前未告知最终调解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最长45个工作日作出调解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即最长履职时间为52个工作日,即履职截止日期为202422日,其超期未告知,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从2023119日接到该投诉举报信至20231122日作出受理告知,用时10个工作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超期履职,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2023119日,我局收到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号XXXXXXXXXX和附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拼图照片一张。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119日向下分流到农场市场监管所调查核实。该所执法人员接到信件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及主体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核查,涉诉产品非该公司销售。通过进一步核查,申请人购买的冰箱贴系宁夏XX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销售。11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XX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实施核查,其销售的宁夏XXX立体军事防御体系冰箱贴未标注厂址、合格证、执行标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至1120日,已全部改正完毕。

2023 1122日,承办机构对该举报单举报内容和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研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规定,宁夏XX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冰箱贴标签确实不符合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该线索因缺乏行政处罚依据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122日通过平台的形式进行了告知。

综上,答复人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答复人提交了投诉件,但提交的材料中同时包含了举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以上内容答复人于20231122日均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2.该举报线索涉及主体实际为宁夏XX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构成附属关系,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我局核查时发现宁夏XX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进行了责令改正,整改情况经复查合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程序合法。

请求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周某某关于投诉举报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办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3111日,申请人在XXX文创产品专卖店001的店铺支付人民币48元购买了一幅冰箱贴。2023119日,申请人以其购买到的冰箱贴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信息:厂家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店内未依法亮证经营及明码标价,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投诉举报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查实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依法书面告知本人,同时依法奖励。

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3111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宁夏水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笔录载明“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冰箱贴由宁夏XX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现场检查的该公司所售纪念品均有明码标价,涉及被投诉举报产品名称为‘宁夏XXX立体军事防御体系冰箱贴’,产品标签未找到厂址信息和执行标准,该产品于2023920日购进,由浦江XX工艺品有限公司制作,购进数量600套,现库存247套”。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产品。同时,执法人员调取了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XX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浦江XX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购协议。20231112日,宁夏XX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XXX‘立体防御军事体系冰箱贴’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该公司已按照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未注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的产品进行下架,对剩余未销售和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的产品进行贴标补救。

202311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告知,告知内容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并于当日反馈办理结果,反馈内容为“您反馈的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冰箱贴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未标注厂址的线索属实,其他线索不属实。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您的赔偿请求,被投诉人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接接受调解;您的举报奖励请求,因举报线索缺乏行政处罚依据,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截图、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宁夏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宁夏XX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浦江XX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协议、关于XXX“立体防御军事体系冰箱贴”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未分别处理,统一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答复告知,且对投诉事项告知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程序违法。但鉴于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已被调查核实清楚,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责令改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理投诉和举报的职责。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复告知已无实际意义。针对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未告知其调解结果的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的事项告知了申请人,不存在未告知调解结果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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