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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3-0008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5-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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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怀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329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4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杨某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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