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 申请 人: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住 所 地:灵武市临河镇
法定代表人:李自荣 职务:镇长
申请人马某某对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8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马某某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